49.依簡易人壽保險法規定,有關以保險單為質向保險人申請借款,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保險費付足一年以上者
(B)在所繳保費金額範圍內
(C)由要保人為之
(D)借款未清償前,因保險契約效力停止、終止、滿期或發生保險事故時,其所欠之本息,應於給付之金額內扣抵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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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5), B(826), C(190), D(139), E(0) #3900024
統計: A(65), B(826), C(190), D(139), E(0) #3900024
詳解 (共 2 筆)
#7381142
應得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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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04293
簡易人壽保險法
第23條
第一項
簡易人壽保險之保險費
付足一年以上者,
要保人
得以
保險單為質,
在其
保單價值準備金額內,
向
保險人
申請借款。
第二項
前項借款
未清償前,因
保險契約
效力停止、終止、滿期
或發生
保險事故時,
其所欠之
本息,
應於
給付之金額內
扣抵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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