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保險人對於何人所得為之抗辯,亦得以之對抗保險契約之受讓人?
(A)第三人
(B)要保人
(C)被保險人
(D)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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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 B(89), C(24), D(10), E(0) #3454121

詳解 (共 3 筆)

#6497659
保險法 ㅤㅤ 第 49 條 保險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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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依據 依《保險法》第54條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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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保險法》第 49 條的規定: 
「保險契約除人身保險外,得為指示式或無記名式。保險人對於要保人所得為之抗辯,亦得以之對抗保險契約之受讓人。
  • 為什麼可以對抗受讓人?
    這是基於「受讓人不得享有比讓與人更多權利」的法理。如果保險公司(保險人)原本對「要保人」擁有拒絕理賠或解除契約的抗辯權(例如:要保人未交付保費、違反告知義務等),即使該保單隨後被轉讓給第三人(受讓人),保險公司一樣可以拿這個理由來對抗這位新的受讓人,受讓人不能主張自己不知情而要求免除這些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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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選項錯誤原因
  • (a) 第三人:第三人通常指保險契約以外、因保險事故受到損害而對被保險人有賠償請求權的人(如責任保險中的被害人),與保單轉讓的抗辯關係無涉。
  • (c) 被保險人:被保險人是保險標的(受保障的人或物),法條明文規定保險人是用對「要保人」(簽訂契約並付保費者)的抗辯權來對抗受讓人。 
  • (d) 受益人:受益人是負責領取理賠金的人。根據《保險法》第 22 條第 2 項,保險人對要保人之抗辯可以對抗「受益人」,但本題問的是對抗「受讓人」,因此應依第 49 條選要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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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7253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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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 ㅤㅤ 第 49 條 1.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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