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有關保險代位原則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指事故發生時,由保險人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人之請求權
(B)人壽保險之保險人,不得代位行使要保人或受益人因保險事故所生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
(C)若肇事的第三人為被保險人之家屬且損失非由其故意所致時,保險人得執行代位求償權
(D)保險人得代位行使之損失賠償請求權,以侵權行為所生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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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4), B(179), C(4), D(19), E(0) #2932793
統計: A(64), B(179), C(4), D(19), E(0) #2932793
詳解 (共 3 筆)
#5723759
*保險代位原則 在<保險法>第53條:
1.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但其所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
2.前項第三人為被保險人之家屬或受僱人時,保險人無代位請求權。但損失係由其故意所致者,不在此限。
*保險代位原則概念說明
被保險人A投保B保險公司,當A因C人而導致財產受損時,B保險公司需要給付保險金給A,且B保險公司有代位行使權可以向C人主張損害賠償。
*題項解題
(A)非事故發生時,而是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保險人可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人之請求權
(B)<保險法>第103條:人壽保險之保險人,不得代位行使要保人或受益人因保險事故所生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
(C)若肇事的第三人為被保險人之家屬且損失非由其故意所致時,保險人無代位求償權
(D)保險人得代位行使之損失賠償請求權,應具備條件:
(1)被保險人對第三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此為代位求償權之先決要件,第三人無損害賠償請求權,則無庸討論代位求償之問題。若被保險人對
(2)保險人對被保險人已給付保險金:此要件乃為確定保險人之給付義務,保險人於給付保險金之後始取得該權利。
(3)代位權之範圍不得超過保險賠償範圍:保險人得代位之範圍僅限於其給付之保險金額,其他部分由被保險人自行向第三人主張。
(4)損害賠償標的須一致:保險契約標的與被保險人對第三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標的相同時,始有雙重獲利之問題,若標的不一致,則無保險代位之適用。
參考資料:
https://www.we-defend.com.tw/qa/view?category_id=6_88&qa_id=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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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93141
? 正確選項分析
- (b) ⭕ 正確:根據中華民國《保險法》第 103 條規定,人身保險(包含人壽保險)的保險人,不得代位行使要保人或受益人因保險事故所生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因為人的生命、身體價值無法用金錢估計,不適用財產保險的「不當得利禁止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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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錯誤選項分析
- (a) ❌ 錯誤:代位權的行使時機並非事故發生時,而是「保險人給付賠償金額後」。根據《保險法》第 53 條第 1 項,必須在保險人實際履行賠償義務後,才依法取得代位權。
- (c) ❌ 錯誤:若第三人為被保險人之家屬,且非由其故意所致時,保險人不得執行代位求償權。此為《保險法》第 53 條第 2 項對家屬的保護條款,除非是「故意」造成事故,保險人才可以求償。
- (d) ❌ 錯誤:保險人可代位行使的請求權不以侵權行為為限。不論是基於「侵權行為」或「契約違反(例如:運送契約、租賃契約等債務不履行)」所產生的第三人損害賠償請求權,保險人皆可代位行使(最高法院判例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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