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甲於路上發現一戴有項圈之走失的貴賓犬,但因一時飼主不明,乃先行帶回家中照顧。下列敘述
何者正確?
(A)甲得對飼主請求該犬之飼料費
(B)甲僅須負與處理自己事務相同程度之注意義務照顧該犬
(C)該犬跳出甲之住宅的圍牆,咬傷路人乙時,甲不須對乙負賠償責任
(D)被該犬咬傷之乙為請求甲賠償其所受損害,乙應證明甲管束該犬有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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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52), B(96), C(18), D(50), E(0) #2781006
統計: A(852), B(96), C(18), D(50), E(0) #2781006
詳解 (共 4 筆)
#7293396
管理事務,利於本人,並不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者,管理人為本人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或負擔債務,或受損害時,得請求本人償還其費用及自支出時起之利息,或清償其所負擔之債務,或賠償其損害。
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之情形,管理人管理事務,雖違反本人之意思,仍有前項之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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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37093
- (a) ? 正確:甲在路上看到有項圈的走失貴賓犬,知道這是有主物,為了飼主的利益而帶回家照顧,在法律上構成民法第 172 條的無因管理。既然是適法無因管理,依據民法第 176 條第 1 項規定,管理大師甲為了處理這個事務(照顧狗)所支出的必要費用(如:飼料費、醫療費),可以向本人(飼主)請求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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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誤選項分析
- (b) ? 錯誤:無因管理人在法律上的注意義務,原則上比「與處理自己事務相同之注意義務」更嚴格。依據民法第 174 條規定,管理人應依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以有利於本人的方法為之。如果違反本人之意思,通常需負無過失責任;若符合本人意思,一般仍須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即一般有理性、細心之人的注意義務),除非是為了免除本人的急迫危險才能減輕責任。
- (c) ? 錯誤:甲既然將該犬帶回家中照顧,就是該犬的實質占有人。依據民法第 190 條第 1 項規定,動物占有人在動物加損害於他人時,原則上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因此狗跳出圍牆咬傷路人,甲仍可能需要對乙負責。
- (d) ? 錯誤:中華民國民法第 190 條關於動物占有人責任,在法律上屬於推定過失責任(舉證責任倒置)。受害人乙不需要證明甲管束有過失;相反地,是甲必須自己證明「依動物之種類及性質已為相當之管束,或縱為相當之管束而損害仍不免發生」,才能免除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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