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甲與乙於民國(下同)90 年成立 A 地之買賣契約,但甲均未向乙請求辦理移轉登記。光陰似箭歲月如梭,於 112 年某日,甲起訴請求乙辦理移轉登記。訴訟中,乙高喊:時間都過那麼久了,以前都不請求,為何現在才來請求,我拒絕辦理移轉登記。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之抗辯,是在進行同時履行抗辯
(B)乙之抗辯,屬於除斥期間之抗辯
(C)依民法第 125 條規定,請求權因 15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因此,買賣契約經過 15 年,其請求權已消滅而不存在
(D)甲之請求權罹於時效而消滅,僅係發生乙得拒絕給付之抗辯,故乙之抗辯有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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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9), B(73), C(142), D(587), E(0) #3151611
統計: A(39), B(73), C(142), D(587), E(0) #3151611
詳解 (共 4 筆)
#5943737
民法 第 144 條
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得抗辯
請求權已經時效消滅,債務人仍為履行之給付者,不得以不知時效為理由,請求返還;其以契約承認該債務或提出擔保者亦同。→請求權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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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61862
- (A) 乙之抗辯,是在進行同時履行抗辯:❌ 錯誤。
同時履行抗辯是指「你不給我錢,我就不給你地」。乙現在是主張時間過太久而拒絕,這屬於時效抗辯。 - (B) 乙之抗辯,屬於除斥期間之抗辯:❌ 錯誤。
除斥期間通常適用於「形成權」(如撤銷權),權利時間到就直接消失。買賣土地的「登記請求權」屬於債權請求權,適用的是消滅時效。 - (C) 請求權已消滅而不存在:❌ 錯誤(關鍵觀念)。
在台灣民法中,時效完成後,請求權本身並不會消失。它變成了一個「自然債務」,如果乙自願給付,甲仍可合法受領。法律只是賦予乙一個「拒絕給付」的權利。 - (D) 僅係發生乙得拒絕給付之抗辯,故乙之抗辯有理由:✅ 正確。
依據 民法第 144 條,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甲於 90 年買地,至 112 年已超過 15 年法定時效,乙只要在法庭上主張(高喊)時效已過,法官就必須判決甲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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