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甲與乙是父子,丙與丁是姊妹,甲與丙結婚後,乙與丁之關係為何?
(A)血親之配偶
(B)配偶之血親
(C)配偶之血親之配偶
(D)血親之配偶之血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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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8), B(134), C(46), D(1354), E(0) #223481

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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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民法969--稱姻親者,謂血親之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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畫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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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民國民法第 969 條規定,法定「姻親」的範圍僅限於以下三種:
  • (a) 血親之配偶:例如哥哥的妻子(嫂嫂)、兒子的妻子(媳婦)。
  • (b) 配偶之血親:例如妻子的父母(岳父母)、妻子的姊妹(小姨子/大姨子)。
  • (c) 配偶之血親之配偶:例如妻子的兄弟的妻子(妯娌)、妻子的姊妹的丈夫(連襟)。
而本題的答案 (d) 血親之配偶之血親(例如:兒子的老婆的姊妹、哥哥的老婆的弟弟)並不屬於民法所定義的姻親範圍。因此在法律上,乙與丁之間其實沒有親屬關係(親家關係,但無法律上的親屬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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