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甲要賣房子,將賣屋條件以A4 紙印出,貼於社區佈告欄,乙見廣告並到甲家看屋,回家後衡量值得購買,乃寫信給甲表明願意以甲所訂之條件購買,不料信寄出後乙因腦中風不幸去世,家人在辦理喪事期間,接獲甲同意出賣房屋之回函,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已去世,其意思表示當然不發生效力
(B)乙雖然去世,但不影響其已為之意思表示效力
(C)甲應該探求乙之繼承人是否繼承乙之意思表示
(D)乙之繼承人應該為撤回之通知,該意思表示始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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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5), B(1769), C(165), D(61), E(0) #412101

詳解 (共 5 筆)

#617610
第95條 第二項
表意人於發出通知後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或其行為能力受限制者,其意思 表示,不因之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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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3614
第95條(非對話意思表示之生效時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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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3382
表意人於發出通知後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或其行為能力受限制者,其意思 表示,不因之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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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33785
根據《民法》第 95 條第 2 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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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34460
根據中華民國《民法》第 95 條第 2 項規定:「表意人於發出通知後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或其行為能力受限制者,其意思表示,不因之失其效力。
本案中,乙寫信給甲表明願意購買(此為買賣契約之「承諾」或「要約」),信件寄出後乙雖然不幸因腦中風過世,但依照上述法律規定,乙已經發出的意思表示不因其死亡而受影響,仍然具有法律效力。因此,當甲的回函送達時,該契約原則上仍會成立,並由乙的繼承人繼承該契約之權利與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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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項不正確原因分析
  • (a) 乙已去世,其意思表示當然不發生效力:與《民法》第 95 條第 2 項規定相反。法律為了保護交易安全與相對人(甲)的信賴,規定發出後的通知不因表意人死亡而失效。
  • (c) 甲應該探求乙之繼承人是否繼承乙之意思表示:乙的意思表示效力是依法直接維持,不需要甲去探求繼承人的意願,繼承人也無法選擇是否單獨「繼承意思表示」。
  • (d) 乙之繼承人應該為撤回之通知,該意思表示始不生效力:意思表示的撤回通知,必須與原意思表示「同時或先時到達」相對人(《民法》第 95 條第 1 項但書)。本案中乙的信件早已寄出且家人在辦喪事,通常無法依法及時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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