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關於地方制度法上權限爭議與規範審查,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地方自治條例規範電子遊戲場業營業場所與國民小學之距離,不得逾越中央法規之標準
(B)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上動物殘留用藥安全容許量之管制標準,地方得訂定較中央更嚴格之規範
(C)上下級地方自治團體間之權限爭議,應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D)自治法規被函告無效,地方自治團體經確定終局裁判,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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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26), B(974), C(319), D(2077), E(0) #3429004
統計: A(626), B(974), C(319), D(2077), E(0) #3429004
詳解 (共 10 筆)
#6387462
(B)萊劑殘留標準之權限爭議案一一一年憲判字第六號:「肉品殘留萊克多巴胺之安全容許量標準,屬中央立法事項,地方不得另訂牴觸中央法定標準之自治法規。」
釋字第527號
(C)因上級主管機關之處分行為有損害地方自治團體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情事,其行政機關得代表地方自治團體依法提起行政訴訟,於窮盡訴訟之審級救濟後,若仍發生法律或其他上位規範違憲疑義,而合於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要件,亦非不得聲請本院解釋。
(D)若無關地方自治團體決議事項或自治法規效力問題,亦不屬前開得提起行政訴訟之事項,而純為中央與地方自治團體間或上下級地方自治團體間之權限爭議,則應循地方制度法第七十七條解決之,尚不得逕向本院聲請解釋。
釋字第527號
(C)因上級主管機關之處分行為有損害地方自治團體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情事,其行政機關得代表地方自治團體依法提起行政訴訟,於窮盡訴訟之審級救濟後,若仍發生法律或其他上位規範違憲疑義,而合於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要件,亦非不得聲請本院解釋。
(D)若無關地方自治團體決議事項或自治法規效力問題,亦不屬前開得提起行政訴訟之事項,而純為中央與地方自治團體間或上下級地方自治團體間之權限爭議,則應循地方制度法第七十七條解決之,尚不得逕向本院聲請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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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00823
(C) 上下級地方自治團體間之權限爭議,應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地方制度法第 7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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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下級擂台 | 爭議解決專家 |
| 中央 VS 直轄市 | 立法院 |
| 中央 VS 縣(市) | 立法院 |
| 縣 VS 鄉(鎮、市) | 內政部會同中央各該主管機關 |
| 直轄市 VS 直轄市 | 行政院 |
| 直轄市 VS 縣(市) | 行政院 |
| 縣(市)VS 縣(市) | 中央各該主管機關 |
| 鄉(鎮、市)VS鄉(鎮、市) | 縣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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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7 條
中央與直轄市、縣(市)間,權限遇有爭議時,由立法院院會議決之;縣與鄉(鎮、市)間,自治事項遇有爭議時,由內政部會同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解決之。
直轄市間、直轄市與縣(市)間,事權發生爭議時,由行政院解決之;縣(市)間,事權發生爭議時,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解決之;鄉(鎮、市)間,事權發生爭議時,由縣政府解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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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00848
(D) 自治法規被函告無效,地方自治團體經確定終局裁判,得聲請憲法法庭 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憲法訴訟法 第 8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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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3 條
地方自治團體,就下列各款事項,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而受之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為損害其受憲法所保障之地方自治權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一、自治法規,經監督機關函告無效或函告不予核定。
二、其立法機關議決之自治事項,經監督機關函告無效。
三、其行政機關辦理之自治事項,經監督機關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前項聲請,應於確定終局裁判送達後六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第一項案件,準用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及第六十二條第一項前段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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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00785
(A) 地方自治條例規範電子遊戲場業營業場所與國民小學之距離,不得逾越中央法規之標準
↑釋字第738號電子遊戲場業之營業場所設置距離限制相關法令,合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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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 9 條
電子遊戲場業之營業場所,應距離國民中、小學、高中、職校、醫院五十公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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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長黃偉哲表示,南市為維護社會安寧、善良風俗及公共安全,於101年12月4日已公布施行「臺南市電子遊戲場業設置自治條例」,營業場所應距離距離國民中、小學、高中、職校、醫院1,000公尺以上,截至112年4月底,臺南市列管電子遊戲場業者總計315家,與縣市合併之初減少203家,除設立登記審查嚴謹外,本府特定行業公共空間安全聯合稽查小組亦持續列為重點稽查對象,以保護市民身心健康。News586 陳宥森-臺南 2023-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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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12476
地方制度法 第 77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中央與直轄市、縣(市)間,權限遇有爭議時,由立法院院會議決之;
-縣與鄉(鎮、市)間,自治事項遇有爭議時,由內政部會同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解決之。
-直轄市間、直轄市與縣(市)間,事權發生爭議時,由行政院解決之;
-縣(市)間,事權發生爭議時,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解決之;
-鄉(鎮、市)間,事權發生爭議時,由縣政府解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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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人民認為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規範所表示之見解,
與不同審判權終審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規範已表示之見解有異時,
可以聲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見解之判決(憲法訴訟法第84條第1項、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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