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關於職業自由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醫師法將醫師區分為醫師、中醫師及牙醫師,禁止不具有醫師資格之中醫師以「限醫師指示使用」 之西藥處方為人治病等規定,大法官認為尚屬合憲
(B)「航空人員體格檢查標準」禁止不合格之民航技師繼續執業之規定,大法官認為係屬對其選擇職業 自由之客觀條件限制,且已違反比例原則而違憲
(C)藥事法限制醫師藥品調劑權之規定,大法官認為並未牴觸憲法保障人民工作權及比例原則等規定意 旨,尚屬合憲
(D)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不問計程車駕駛人之犯行是否足以顯示對乘客安全具有實質風險,均吊扣其 執業登記證、廢止其執業登記之規定,大法官認為對駕駛人工作權之限制已違反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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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 B(70), C(6), D(8), E(0) #31519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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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釋字第510號 解釋爭點航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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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釋字510號解釋
憲法第十五條規定人民之工作權應予保障,人民從事工作並有選擇職業之自由。惟其工作與公共利益密切相關者,於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之限度內對於從事工作之方式及必備之資格或其他要件,得以法律或視工作權限制之性質,以有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加以規範
航空體檢醫師或主管,認為情況有變化時,得隨時要求加以鑑定,均係為維護公眾利益基於航空人員之工作特性,就職業選擇自由個人應具備條件所為之限制,非涉裁罰性之處分,與首開解釋意旨相符,於憲法保障人民工作權之規定亦無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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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釋字778號解釋
藥事法第102條第2項規定:「全民健康保險實施2年後,前項規定以在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公告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或醫療急迫情形為限。」限制醫師藥品調劑權,尚未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工作權之意旨,尚無違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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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8193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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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5  依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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