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藥事法所定之罰鍰,除另有規定外,由下列何機關處罰之?
(A)直轄市、縣(市)政府
(B)地方法院
(C)衛生福利部
(D)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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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 B(0), C(1), D(1), E(0) #3972834

詳解 (共 4 筆)

#7449450
法條:藥事法-第 100 條 本法所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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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49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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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0 條
本法所定之罰鍰,除另有規定外,由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處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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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50252
5.藥事法所定之罰鍰,除另有規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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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49465
藥事法中另有規定,不是直轄市、縣(市)政府處罰的罰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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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新藥許可證所有人逾期未回覆專利資訊異議
  1. 有人對已登載的藥品專利資訊提出異議
  2.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將通知轉送新藥藥品許可證所有人
  3. 新藥藥品許可證所有人未在收到通知次日起45日內回覆
  4. 主管機關再命其限期回覆
  5. 屆期仍未回覆
➡️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罰鍰:新臺幣3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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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藥品相關協議未依規定通報
藥品相關當事人簽訂涉及下列事項的和解協議或其他協議時,應依法通報
  • 藥品製造
  • 藥品販賣
  • 藥品銷售專屬期間
  • 逆向給付利益協議
若未依規定的通報方式或通報內容辦理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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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罰鍰:新臺幣3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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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原汁原味原法條可以參考⬇️
  • 新藥藥品許可證所有人未依第四十八條之七第三項所定期限回覆,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令其限期回覆,屆期未回覆者,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第 48-7 條
    •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任何人均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及附具證據,通知中央衛生主管機關:
      一、已登載專利資訊之發明,與所核准之藥品無關。
      二、已登載專利資訊之發明,不符第四十八條之三第二項規定。
      三、已登載之專利資訊錯誤。
      四、有前條所定情事而未辦理變更或刪除。
    •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自接獲前項通知之次日起二十日內,將其轉送新藥藥品許可證所有人。
    • 新藥藥品許可證所有人自收受通知之次日起四十五日內,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回覆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並得視情形辦理專利資訊之變更或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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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未依第四十八條之十九第一項或第二項所定辦法有關通報方式及內容之規定通報者,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四十八條之十九第一項或第二項 
    • 新藥藥品許可證申請人、新藥藥品許可證所有人、學名藥藥品許可證申請人、學名藥藥品許可證所有人、藥品專利權人或專屬被授權人間,所簽訂之和解協議或其他協議,涉及本章關於藥品之製造、販賣及銷售專屬期間規定者,雙方當事人應自事實發生之次日起二十日內除通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外,如涉及逆向給付利益協議者,應另行通報公平交易委員會。
    • 前項通報之方式、內容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會同公平交易委員會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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