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銀行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業務,所收受之金錢,其信託登記規定為何?
(A)無信託登記之必要
(B)僅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時,金錢需為信託登記
(C)僅投資國內有價證券時,金錢需為信託登記
(D)投資國內、國外有價證券時,均應將金錢辦理信託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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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53), B(45), C(16), D(915), E(0) #3164576
統計: A(1053), B(45), C(16), D(915), E(0) #3164576
詳解 (共 4 筆)
#6213989
第 4 條
以應登記或註冊之財產權為信託者,非經信託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以有價證券為信託者,非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於證券上或其他表彰權利之文件上載明為信託財產,不得對抗第三人。
以股票或公司債券為信託者,非經通知發行公司,不得對抗該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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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業務,所收受之金錢,無信託登記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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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17185
公示制度(需登記)
1、應登記或註冊之財產權(如土地、房屋、汽車): 非經信託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應登記或註冊之財產權(如土地、房屋、汽車): 非經信託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2、有價證券(如股票、債券): 必須在證券或表彰權利之文件上載明信託財產,或通知發行公司,否則不得對抗第三人
「金錢」的特性:「金錢(貨幣)」在法律上是不屬於「應登記或註冊之財產權」的,所以銀行收受委託人交付的那筆「金錢」本身,就是無須、也無法辦理信託登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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