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下列何者是家庭暴力防治法定有刑事罰則之刑事罪名?
(A)違反保護令罪
(B)家庭暴力罪
(C)重製散布性影像罪
(D)跟蹤騷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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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34), B(874), C(483), D(125), E(0) #3428079
統計: A(934), B(874), C(483), D(125), E(0) #3428079
詳解 (共 6 筆)
#6480498
刑事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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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 一 章 通則
第 2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
二、家庭暴力罪:指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規定之犯罪。
三、目睹家庭暴力:指看見或直接聽聞家庭暴力。
四、騷擾:指任何打擾、警告、嘲弄或辱罵他人之言語、動作或製造使人心生畏怖情境之行為。
五、跟蹤:指任何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或其他方法持續性監視、跟追或掌控他人行蹤及活動之行為。
六、加害人處遇計畫:指對於加害人實施之認知教育輔導、親職教育輔導、心理輔導、精神治療、戒癮治療或其他輔導、治療。
第 六 章 罰則
第 61 條
違反法院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三項或依第六十三條之一第一項準用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十款、第十三款至第十五款及第十六條第三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六、禁止未經被害人同意,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被害人之性影像。
七、交付或刪除所持有之被害人性影像。
八、刪除或向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或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申請移除已上傳之被害人性影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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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下列何者是家庭暴力防治法定有刑事罰則之刑事罪名?
核心解析
✔️(A) 違反保護令罪。
根據中華民國《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61 條規定,當事人若違反法院核發的特定保護令裁定內容(例如禁止實施家暴、禁止騷擾、遠離特定場所等),即構成「違反保護令罪」,屬於刑事罪名,依法可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B) 條款定義而非獨立罪名:《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2 條 定義「家庭暴力罪」是指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暴行為而成立其他法律(如刑法傷害罪、恐嚇罪等)所規定的犯罪,它本身並不是該防治法中「定有刑事罰則的獨立罪名」。
❌(C) 規範於其他法律:散布、重製性影像等相關刑事處罰,主要規範於《中華民國刑法》妨害性隱私及不實影像罪章中(例如刑法第 319-1 至 319-4 條),並非由《家庭暴力防治法》來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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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規範於專法:「跟蹤騷擾罪」是依據《跟蹤騷擾防制法》第 18 條所處罰的刑事罪名,並非隸屬於《家庭暴力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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