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 甲與其僱用之外籍看護工約定,如因懷孕而無法勝任工作,得終止勞動契約,且應賠償未服務滿 1 年之賠償金,下列何者錯誤?
(A)該約定因違反法律強制規定及公序良俗而當然無效
(B)勞動契約不得事先約定受僱者有懷孕時,應行離職,亦不得以其為解僱之理由
(C)該約定並未直接規定懷孕應終止契約,而是工作不能勝任
(D)外籍看護工亦受性別工作平等法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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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04), B(307), C(2886), D(88), E(0) #3164061

詳解 (共 3 筆)

#5982000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一條規定:

  • 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不得規定或事先約定受僱者有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之情事時,應行離職或留職停薪。
  • 雇主亦不得以受僱者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為解僱之理由。
  • 違反前項規定者,其規定或約定無效;勞動契約之終止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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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62961
(C) 該約定直接規定懷孕應終止契約,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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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錯誤(本題所選):
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1 條第 2 項規定,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不得規定或事先約定受僱者有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之情事時,應行離職或留職停薪;亦不得以其為解僱之理由。
雇主以「懷孕而無法勝任工作」為由終止契約,實質上仍是將「懷孕」作為不利對待的構成要件,屬於脫法行為與懷孕歧視,不能藉由「不能勝任工作」的說法來規避性別平等工作法對懷孕受僱者的保障。


(A) 正確:
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1 條第 2 項規定的約定,依同條第 3 項規定無效;同時亦違反《民法》第 71 條(強行規定)及第 72 條(公序良俗),自始、當然無效。

(B) 正確:
此為《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1 條第 2 項之法條明文規定。

(D) 正確:
外籍看護工(家事勞工)雖然排除適用《勞動基準法》,但依然受《性別平等工作法》之適用與保障(除育嬰留職停薪等少數條文受限於僱用人數門檻外,第 11 條歧視之禁止一律一體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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