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 甲向乙借款200萬元,並提供其所有一間市值300萬元的房屋給乙設定抵押權,以擔保借款債
權。如借款債權之時效已完成,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對甲所有房屋的抵押權,在時效完成後5年內仍然可以實行
(B)乙之借款債權因為時效完成後消滅,不得再向甲請求給付
(C)即使甲明知時效完成,並以契約承認對乙的借款債務,乙也不得向甲請求給付
(D)若甲在不知道時效完成之情形下向乙清償借款,甲嗣後得以不知時效完成為由請求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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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66), B(432), C(144), D(366), E(0) #2799347
統計: A(1566), B(432), C(144), D(366), E(0) #2799347
詳解 (共 5 筆)
#5244428
第 880 條
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五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其抵押權消滅。
→時效完成後抵押權之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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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49820
根據民法§880條,我用我的方式去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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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時效完成 ≠ 抵押權立即消滅
債權時效(15年)完成後,抵押權人仍然有5年時間行使抵押權,也就是可以向法院聲請拍賣抵押物來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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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我訂正錯誤的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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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乙之借款債權因為時效完成後消滅,不得再向甲請求給付 --- 得,有五年的行使抵押權時效
(C) 即使甲明知時效完成,並以契約承認對乙的借款債務,乙也不得向甲請求給付 --- 儘管時效完成,只要「承認」,就代表拋棄時效利益,因此甲不得拒絕給付 (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851號判決意旨參照)
(D) 若甲在不知道時效完成之情形下向乙清償借款,甲嗣後(不)得以不知時效完成為由請求返還 --- 參見§144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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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我查找資料後的見解,如有任何問題請再告知~感謝
(God 法律好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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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06095
正確答案為 (A) 乙對甲所有房屋的抵押權,在時效完成後5年內仍然可以實行。
各選項解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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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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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民法》第 145 條第 1 項及第 880 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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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主債權(借款債權)時效完成後,債務人雖取得拒絕給付之抗辯權,但抵押權為擔保物權,依《民法》第 880 條(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5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其抵押權消滅),乙在時效完成後的 5 年內,仍得聲請拍賣抵押物以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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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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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我國民法關於時效完成採「抗辯權發生主義」(《民法》第 144 條第 1 項),時效完成後,主債權並不消滅,只是債務人(甲)取得拒絕給付的抗辯權。乙仍得向甲請求給付,僅甲得提出時效抗辯拒絕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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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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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民法》第 144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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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請求權超越時效後,債務人若以契約承認該債務,視為拋棄時效利益,乙自得據此向甲請求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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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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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民法》第 144 條第 2 項後段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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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請求權消滅時效完成後,為任意給付者,不得以不知時效為由,請求返還。甲即使不知時效已完成而為清償,仍屬於對有效存在之債務為清償,不得請求乙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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