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9. 辦理地籍圖重測地籍調查通知,到場指界之共有人未能共同認定而發生指界不一致時,應如何續處為宜?
(A)共有人未能於7 日內自行協議者依土地法第46條之2第1項各款規定逕行施測
(B)送交區域性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調處
(C)送交土地所在鄉 鎮市糾紛調解委員會調解
(D)分別依其指界意旨製作多份調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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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尚無統計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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