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以私募方式發行金融資產證券化之受益證券時,有關該受益證券持有人轉讓該受益證券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得轉讓與銀行業
(B)得轉讓與票券業
(C)得轉讓與信託業
(D)其轉讓對象不受任何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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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 B(14), C(48), D(538), E(0) #3660826
統計: A(9), B(14), C(48), D(538), E(0) #3660826
詳解 (共 2 筆)
#7654033
(D)其轉讓對象不受任何限制。
依據《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及相關之受益證券資產基礎證券私募特定人範圍投資說明書內容及轉讓限制準則,以私募方式發行之受益證券,其轉讓對象受到嚴格限制,並非不受任何限制。
1.轉讓對象限制:僅能轉讓與特定人,包括銀行業、票券業、信託業、保險業、證券業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法人、機構或基金,以及符合條件之自然人、法人或基金。
2.登記規定:私募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轉讓,非經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登記,不得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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