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 特殊教育法(民98)第5 條各級主管機關為促進特殊教育發展,應設立特殊教育諮詢會,諮詢會成員中,教育行政人員及學校
行政人員代表人數合計不得超過多少?
(A)二分之一
(B)三分之一
(C)四分之一
(D)五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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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2), B(224), C(5), D(12), E(0) #361528
統計: A(272), B(224), C(5), D(12), E(0) #361528
詳解 (共 3 筆)
#429356
行政人員不得超過半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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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2362
行政-1/2
單一性別-1/3
11
0
#3416997
特殊教育法(108.04.24)
第5條
各級主管機關為促進特殊教育發展,應設立特殊教育諮詢會。遴聘學者專
家、教育行政人員、學校行政人員、同級教師組織代表、家長代表、特殊
教育相關專業人員(以下簡稱專業人員)、相關機關(構)及團體代表,
參與諮詢、規劃及推動特殊教育相關事宜。
前項諮詢會成員中,教育行政人員及學校行政人員代表人數合計不得超過
半數,單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第一項參與諮詢、規劃、推動特殊教育與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及自治法規
,由各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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