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 資源有限是人類社會共同的認知,就業服務人員在處理分配問題時需要堅守哪一原則?
(A)正義
(B)專業知能
(C)保密
(D)專業分際。
統計: A(92), B(35), C(24), D(37), E(0) #3876021
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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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義原則的哲學本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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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里斯多德(Aristotle)的「比例正義」:正義並非齊頭式的絕對平等,而是「平等對待相同者,不平等對待不同者」。當大眾對有限資源的需求或條件存在本質差異時,依個體比例給予應得份額,才符合幾何比例的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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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爾斯(John Rawls)的「正義兩原則」:在「無知之幕」思想實驗下,理性個體因無法預知自身的階級與天賦,集體制定的正義規則必須滿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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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原則(平等自由原則):每個人都享有同等的基本自由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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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原則(社會與經濟不平等安排):必須滿足「公平機會平等原則」(機會對所有人開放)與「差異原則」(允許不平等,但該不平等必須使「社會中最弱勢的成員獲得最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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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服務法》第 5 條的深層法源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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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項(禁止歧視)——理性關聯原則:法律禁止「非理性的差別待遇」。求職者的「工作適任能力」取決於專業職能(知識、技能、態度),與先天特徵(種族、性別、年齡、血型、星座)或私領域選擇(宗教、婚姻、性傾向)毫無合理因果關係。納入此 18 項指標即構成非理性偏見,屬程序不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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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項(就業隱私與禁止行為)——禁止不當聯結:在權力極不對等的勞動市場中,為防止雇主利用優勢地位刺探私領域隱私或進行詐騙,法律明文限制雇主行為,以捍衛勞工的尊嚴權與資訊自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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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實程序正義(唯才適用):確保每位國民進入勞動市場的公平性,強迫市場回歸專業與能力的理性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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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應法源:《就業服務法》第 5 條第 1 項。剛性劃定 18 項反歧視紅線,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均等」之程序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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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實實質正義(翻轉弱勢):補償在天賦或出身抽到壞牌的結構性弱勢者,防止貧富差距擴大與階級複製,控管社會整體的集體崩潰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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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應法源:《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 7 項、第 8 項與第 12 項。基本國策層次之社會權宣示,賦予國家介入自由市場扶助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族、婦女及中高齡者之合憲性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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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專法之具體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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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導企業理性管理:扭轉台灣企業「免役才穩定」、「限某星座」等陳痾,強迫建立科學化的「職能分析」與「唯才適用」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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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護勞動人性尊嚴:透過《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第 1 條之 1 劃定「生理、心理、社會資訊」三大就業隱私範疇,確保求職者不需為了尋職被迫出賣個人隱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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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方式:落實《就業服務法》第 5 條。在受理求才、刊登徵才廣告或篩選履歷時,徹底剔除並隱去性別、年齡、星座、血型等 18 項非法定要素,實施盲目媒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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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論與法源融合:對接亞里斯多德「相同者相同對待」與羅爾斯「公平機會平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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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攻防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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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合規審查:將廣告文字去標籤化。禁止刊登「誠徵洗碗阿姨(涉性別年齡歧視)」或「限役畢」,必須引導雇主修改為「誠徵洗碗人員、不限年齡」或「需能搬運15公斤重物(回歸真實職業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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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試隱私紅線:禁止詢問「近期有沒有結婚或懷孕計畫?」、「是否有負債?」。除非雇主能明確舉證該資訊與工作職能有「直接必要關係」(如金融業出納依法得查詢信用紀錄),否則一律構成違反就業隱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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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與救濟:一旦「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認定违防成立,主管機關將依同法第 65 條(違反第1項)處新臺幣 30 萬元以上 150 萬元以下罰鍰;或依第 67 條(違反第2項)處新臺幣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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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方式:在津貼發放或配置職訓名額時,依法優先灌注給特定對象。例如:當免費熱門職訓班名額僅剩一名時,應將資源分配給完全付不起學費、扶養家庭的長期失業者,而非有能力自費上課的求職者,以達到資源邊際效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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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論與法源融合:深植於亞里斯多德「不同者不同對待」與羅爾斯的「差異原則」。實務上透過《就業服務法》第 24 條特定對象就業促進、以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的職務再設計與定額進用機制,主動對弱勢者給予資源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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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助人專業的「核心倫理原則」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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測驗考生是否具備區分「正義(Justice)」與其他倫理特徵的定義邊界。只要題目拋出「資源分配」、「名額篩選」、「機會均等」等涉及多個個案集體利益的關鍵字,其對應的唯一倫理原則必然是「正義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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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資源有限性(Scarcity)」下的決策思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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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驗就服人員在面對有限職缺、名額或政策補助時,是否能排除私人情誼、人情關說或個人好惡。解題眼在於建立「看見分配,直覺正義」的反射神經,引導決策走向實質社會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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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心法源」的上位哲學概念與價值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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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就服人員具備「平權思維」。就服人員在第一線捍衛正義的底氣不是來自「個人同情心」,而是來自對「分配正義」與「制度性公平」的專業堅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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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專業知能:關乎就服人員「有沒有能力」做好諮詢並維持專業服務品質(如具備職業興趣測驗解讀、KSA職能分析等技能),與如何公平分配稀缺資源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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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保密:屬於「守口如瓶」的隱私保護責任,旨在保護個案資料不外洩,其對應法源為《就業服務法》第 5 條第 2 項第 2 款之就業隱私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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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專業分際:旨在釐清自身的角色職責界線(如維持諮商安全距離、維護雙重關係紅線、拒絕不當身體接觸或利益輸送),確保專業角色的純淨度,非關資源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