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 甲列乙、丙為被告,起訴請求分割兩造共有之 A 地,經法院判決 A 地之 B 部分分配予甲、C 部分分 配予乙、D 部分分配予丙,甲、乙並應各自補償丙新臺幣(下同)100 萬、50 萬元確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乙、丙自系爭判決之效力發生時起,取得分得部分土地之所有權,無庸強制執行
(B)如甲所分得之 B 部分,於系爭訴訟繫屬前即由共有人以外之他人占有使用迄今,甲得執系爭判決,聲請法院解除其占有,使歸甲占有
(C)如乙所分得之 C 部分上有甲所興建之房屋,乙得執系爭判決,聲請法院拆除該房屋並交付該部分土地
(D)丙為獲金錢補償,得執系爭判決,聲請執行甲、乙之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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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0), B(1), C(4), D(0), E(0) #3993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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