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 下列何者為行政程序法第116條明文禁止行政處分轉換之情形?
(A)違法行政處分,依同法第117條但書規定,不得撤銷者
(B)轉換法律效果對當事人更為有利者
(C)轉換後更符合行政目的之達成者
(D)由裁量處分轉換為另一裁量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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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96), B(54), C(59), D(213), E(0) #3122181
統計: A(496), B(54), C(59), D(213), E(0) #3122181
詳解 (共 5 筆)
#5959725
第 116 條
行政機關得將違法行政處分轉換為與原處分具有相同實質及程序要件之其他行政處分。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轉換︰
一、違法行政處分,依第一百十七條但書規定,不得撤銷者。
二、轉換不符作成原行政處分之目的者。
三、轉換法律效果對當事人更為不利者。
羈束處分不得轉換為裁量處分。
行政機關於轉換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有第一百零三條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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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43419
第 116 條
行政機關得將違法行政處分轉換為與原處分具有相同實質及程序要件之其他行政處分。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轉換︰
一、違法行政處分,依第一百十七條但書規定,不得撤銷者。
二、轉換不符作成原行政處分之目的者。
三、轉換法律效果對當事人更為不利者。
羈束處分不得轉換為裁量處分。
行政機關於轉換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有第一百零三條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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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7 條
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其上
級機關,亦得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撤銷︰
一、撤銷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
二、受益人無第一百十九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而信賴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
,其信賴利益顯然大於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者。
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其上
級機關,亦得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撤銷︰
一、撤銷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
二、受益人無第一百十九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而信賴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
,其信賴利益顯然大於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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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09430
先了解行政處分轉換~
行政處分轉換是指行政機關將一個違法的行政處分,在符合特定要件下,變成另一個合法的行政處分,以維持行政效力並保護人民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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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合法轉換的例子(具體情境)
情境:某地方政府環保局發現一家工廠排放廢水違規,本應依《水污染防治法》作成「命其停工」的裁量處分。但承辦人誤用法條,作成了一個違法的「撤銷工廠登記證(廢止許可)」處分。
轉換:環保局發現錯誤後,若發現該工廠違規情節重大,且改為「命其停工」符合當初處分的目的,程序也合法,且對工廠的處罰效果沒有更不利(停工影響小於直接撤銷登記證),也沒有違反法律規定。此時,環保局就可以把這個違法的「廢止許可處分」,轉換為合法的「命停工處分」。
2. 不得轉換的例子(法律限制)
不能轉換為更不利當事人的處分:若轉換後的法律效果對當事人更為不利,則禁止轉換。例如原本罰款 5 萬元(違法),不能轉換成罰款 10 萬元。
羈束處分不得轉換為裁量處分:若法律規定符合條件就「必須做這件事」(羈束處分),不能轉換成讓行政機關「可以做也可以不做」(裁量處分)的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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