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 甲列乙為被告,起訴請求乙給付新臺幣(下同)20 萬元,陳稱:乙某日向甲借貸 20 萬元,屆期未返 還云云。經審理後,法院認丙係該筆款項之貸與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法院應命甲補正當事人適格
(B)法院應以訴為無理由,判決駁回甲之請求
(C)法院應依職權將丙列為當事人
(D)法院應曉諭甲變更原告為丙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23), B(675), C(31), D(107), E(0) #2980671

詳解 (共 3 筆)

#5609963
嗯....告錯人就是敗訴啊!法院也不用提...
(共 60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6
17
#6526000
「法院調查之結果,認無請求權者,於當事人...
(共 79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2
0
#7405152
❗❇本題看似在考當事人適格,但當事人適格原則上於訴訟開始時即確定;訴訟中僅有特別提及當事人變更時始有討論情狀,其於樣態係以該確認之當事人狀態認定有無理由。又本題當中雖審判發見非真正權利人,但實務上實質審理並不再審理當事人適格,而係以原告有無理由之審查,故以無理由駁回訴訟,所以才會出現答案是無理由的情況。
ㅤㅤ
白話文解釋:
程序審查:當事人適格(可適用規範分類說變更當事人)
實體審查:有無理由(有無理由判決)
❒當事人之認定方式
⑴意思說

❗❇依據原告主觀意思,認定真正之訴訟對造;如有誤植情狀適用民事訴訟法§121【更正】辦理。易言之,形式上當事人錯誤不影響實際訴訟對造,僅須更正即可。

⑵行動說(臉龐說)

❗❇依據實際在訴訟上實施訴訟行為之對造為當事人。

⑶表示說(通說,一試見解)

❗❇依據起訴狀所載之內容為訴訟當事人

⑷規範分類說(重要學說,最高法院43年台上字第601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44年台上字第271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74年台抗字第40號民事判決)

❗❇本說認以,應以訴訟正式審判前後階段分別適用相異之處理方式。如屬前階段,其尚不具備訴訟行為,以加速訴訟程序進行為核心之程序利益;如屬後階段,基於已進行訴訟程序,應以維護既有之訴訟利益為保護要旨。易言之,前階段應依據表示說,盡速確認真正訴訟當事人,據以推進訴訟程序;如屬後階段,應採行適格說,視實際之紛爭主體予以訴訟利益上之保障。

✐區分彙整圖
類型
前階段
後階段
保護核心

當事人之程序利益

訴訟經濟

冒名起訴

為避免重複起訴, 應允許真正名義人變更原告 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255

維護真正當事人之訴訟利益 僅須更正將訴訟效力修正為真正當事人 適用民事訴訟法§121

頂替應訴

按起訴狀所載

真正被告並未應速

基於辯論程序保障意旨,應屬無效判決:
應斥回頂替人
未發見得再審救濟

對死者起訴

為避免重新對繼承人起訴, 應允許繼承人聲請變更被告 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255

維護真正當事人之訴訟利益 僅須更正將訴訟效力修正為真正當事人 適用民事訴訟法§121

 
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