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 甲列乙為被告,起訴請求乙給付新臺幣(下同)20 萬元,陳稱:乙某日向甲借貸 20 萬元,屆期未返
還云云。經審理後,法院認丙係該筆款項之貸與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法院應命甲補正當事人適格
(B)法院應以訴為無理由,判決駁回甲之請求
(C)法院應依職權將丙列為當事人
(D)法院應曉諭甲變更原告為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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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3), B(675), C(31), D(107), E(0) #2980671
統計: A(123), B(675), C(31), D(107), E(0) #2980671
詳解 (共 3 筆)
#7405152
❗❇本題看似在考當事人適格,但當事人適格原則上於訴訟開始時即確定;訴訟中僅有特別提及當事人變更時始有討論情狀,其於樣態係以該確認之當事人狀態認定有無理由。又本題當中雖審判發見非真正權利人,但實務上實質審理並不再審理當事人適格,而係以原告有無理由之審查,故以無理由駁回訴訟,所以才會出現答案是無理由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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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文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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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審查:當事人適格(可適用規範分類說變更當事人)
實體審查:有無理由(有無理由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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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之認定方式
⑴意思說
❗❇依據原告主觀意思,認定真正之訴訟對造;如有誤植情狀適用民事訴訟法§121【更正】辦理。易言之,形式上當事人錯誤不影響實際訴訟對造,僅須更正即可。
⑵行動說(臉龐說)
❗❇依據實際在訴訟上實施訴訟行為之對造為當事人。
⑶表示說(通說,一試見解)
❗❇依據起訴狀所載之內容為訴訟當事人。
⑷規範分類說(重要學說,最高法院43年台上字第601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44年台上字第271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74年台抗字第40號民事判決)
❗❇本說認以,應以訴訟正式審判前後階段分別適用相異之處理方式。如屬前階段,其尚不具備訴訟行為,以加速訴訟程序進行為核心之程序利益;如屬後階段,基於已進行訴訟程序,應以維護既有之訴訟利益為保護要旨。易言之,前階段應依據表示說,盡速確認真正訴訟當事人,據以推進訴訟程序;如屬後階段,應採行適格說,視實際之紛爭主體予以訴訟利益上之保障。
✐區分彙整圖
類型 |
前階段 |
後階段 |
保護核心 |
當事人之程序利益 |
訴訟經濟 |
冒名起訴 |
為避免重複起訴, 應允許真正名義人變更原告 (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255) |
維護真正當事人之訴訟利益 僅須更正將訴訟效力修正為真正當事人 (適用民事訴訟法§121) |
頂替應訴 |
按起訴狀所載 |
真正被告並未應速 基於辯論程序保障意旨,應屬無效判決: |
對死者起訴 |
為避免重新對繼承人起訴, 應允許繼承人聲請變更被告 (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255) |
維護真正當事人之訴訟利益 僅須更正將訴訟效力修正為真正當事人 (適用民事訴訟法§1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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