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甲君與受託人簽訂遺囑信託契約,針對遺囑與遺囑信託當事人之關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可以指定複數遺囑執行人
(B)遺囑信託受託人必須同時為遺囑執行人
(C)遺囑信託受託人必須同時為遺囑保管人
(D)遺囑指定之受託人,不得拒絕接受信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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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 B(0), C(0), D(1), E(0) #3843299
統計: A(1), B(0), C(0), D(1), E(0) #3843299
詳解 (共 1 筆)
#7399163
正確敘述為 (A)。
以下為各選項之原因解析:
(A) 正確:依據《民法》第1209條規定,遺囑人可以指定一人或數人為遺囑執行人,並未限制只能指定單一執行人。
(B) 錯誤:遺囑信託的「受託人」(負責管理財產)與「遺囑執行人」(負責辦理遺產稅、清償債務並將遺產交付給受託人)是兩種不同的職務。為了避免利益衝突或達成專業管理,兩者通常是不同的人或機構,無須同一人。
(C) 錯誤:遺囑保管人僅負責在遺囑人死亡前或知悉繼承事實後,妥善保管遺囑並交付給遺囑執行人。受託人負責的是財產管理,兩者職務獨立。
(D) 錯誤:依《信託法》第46條規定,遺囑指定之「受託人」可以拒絕或不能接受信託;若拒絕,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可聲請法院選任新受託人,除非遺囑另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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