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 執業登記證登記事項(執業事實、姓名、地址變更)等異動,應於
(A)10日內
(B)15日內
(C)20日內,向原發證警察機關辦理申報者,逾期者依法處罰,逾6個月以上者,廢止執業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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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執業登記證登記事項(執業事實、姓名、地址變更)等異動,應於
(A)10日內
(B)15日內
(C)20日內,向原發證警察機關辦理申報者,逾期者依法處罰,逾6個月以上者,廢止執業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