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 關於文末前、後所提及我國的二項法規,下列敘述何者最適當?
(A)以法律位階而言,前者具有最高性
(B)以法律位階而言,後者具有固定性
(C)以修法程序而言,皆須經總統公布後才生效
(D)以修法程序而言,皆可由行政機關自行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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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0), B(113), C(598), D(125), E(0) #3103971

詳解 (共 3 筆)

#5932284

文末前、後所提及我國的二項法規,前者指的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後者指的是《教育基本法》,兩者在法律位階上皆是狹義的法律,其修法程序皆由立法院制定、總統公布後生效,故答案為(C)。

(A)、(B)最高性與固定性皆是《憲法》的特性。

(D)可由行政機關自行修訂的是「命令」位階,此二法為法律位階,須經由立法院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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