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 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稱為:
(A)從犯
(B)想像競合犯
(C)累犯
(D)連續犯
統計: A(30), B(19), C(2301), D(153), E(0) #634162
詳解 (共 4 筆)
刑法第47條
本題答案為 (C) 累犯。
考題白話文解釋:
這題主要是在考你:「如果一個人被關完放出來了,或者被赦免提早出獄,結果他不知悔改,在5年內『故意』又犯了一個要被關(有期徒刑以上)的罪,法律上把這種死性不改的人稱作什麼?」
法條完整解析與選項說明
【精確引用】
中華民國刑法第 47 條
【完整法條】
第 1 項: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選項解析與法條白話文翻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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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從犯(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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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現在刑法多稱為「幫助犯」。指的是自己沒有親自跳下去主導犯罪,但在一旁提供協助(像是幫忙把風、提供作案工具、給予精神鼓勵等)。這跟出獄後再犯的概念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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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想像競合犯(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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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指的是行為人基於一個犯罪決意,做出「一個犯罪行為」,卻同時觸犯了「好幾條罪名」。例如:丟一顆炸彈(一個行為)同時炸毀了別人的車(毀損罪)又把人炸傷(傷害罪),這叫想像競合犯,法律上會從重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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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累犯(正確,即本題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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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應法條:刑法第47條第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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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翻譯:就是我們常說的「進出監獄當造咖」。只要滿足三個條件:(1) 前面的罪已經關完或赦免了、(2) 在 5年以內、(3) 「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的罪。法官就有權將他的刑責加重到原本的一點五倍(加重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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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連續犯(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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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這是一個已經被台灣刑法「廢除」的舊法概念。以前是指基於同一個概括的犯意,連續犯下好幾個同種類的罪(例如連續當扒手偷東西好幾次,只算一罪)。現在刑法已經刪除這個規定,改成「一罪一罰」(偷一次就算一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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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易混淆觀念與記憶口訣
【容易混淆的觀念提醒】
法學緒論考到「累犯」,最喜歡在這三個字眼上挖洞騙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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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陷阱:必須是執行完畢或赦免後「5年內」。考題常故意寫3年或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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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態陷阱:必須是「故意」再犯。如果出獄後不小心發生車禍撞傷人(過失犯),是絕對不會構成累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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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度陷阱: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考題常偷偷改成三分之一或是加倍。
? 常見陷阱:選項中如果出現「連續犯」或「牽連犯」,請馬上提高警覺!這兩個都是刑法已經修法廢除的舊概念,現在國營考試看到它們,高機率是拿來湊數的錯誤干擾項。
【必背口訣】
? 「五年故意又被關,累犯加重半邊天」
(想像一個畫面:一個歹徒剛關出來,不到5年又「故意」作案被抓回警局,法官氣得搖頭,把他「加重二分之一(半邊天)」的刑期。把這三個關鍵字:五年、故意、加重1/2,像反射動作一樣記起來!)
隨堂抽考(換句話說再考一次)
為了確保你已經把累犯的陷阱刻在腦海裡,請挑戰看看下面這題:
題目:曾因詐欺罪入獄服刑的小王,在出獄後的第3年,因為開車滑手機不專心發生車禍,不小心將路人撞成重傷(觸犯過失重傷害罪)。請問小王的行為是否構成刑法上的「累犯」?
(A) 構成累犯,因為在出獄後五年內再犯
(B) 不構成累犯,因為他是「過失」而非「故意」再犯
(C) 構成累犯,且法官應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D) 構成累犯,但法官得減輕其刑
(請在心裡想好答案再往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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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B)
解析:這題就是在考我們剛剛提醒的「心態陷阱」!累犯的成立要件必須是「五年以內『故意』再犯」。小王是車禍「過失」傷害,並非故意犯罪,因此不構成累犯。
法學緒論的法條題往往就是考這種一字之差(故意 vs. 過失)。只要把關鍵字抓準,這分數就穩穩收進口袋了!繼續保持這個讀書節奏,穩紮穩打,有任何觀念卡住隨時丟出來,加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