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 陳姓女子參加2026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四等考試,報考消防警察人員類別並獲錄取。當時《一般警員考試規則》規定,女性身高未滿160公分、男性未滿165公分者不得報考消防員。2019年1月,陳女到消防署訓練中心報到,但因身高 僅有158.9公分,未達160公分的標準,受訓資格被取消。陳女不服,最終向憲法法 庭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2024年5月,憲法法庭認定該規定對女性在應考及服公職權利上造成不利差別待遇,與《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不符,自本判決宣示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一年時失其效力。關於本案件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程序或憲 法判決效力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憲法判決僅具有個案效力,消防署仍可繼續適用《一般警員考試規則》
(B)為求救濟時效,在行政法院判決確定之前陳女亦可以提出憲法審查聲請
(C)雖然憲法法庭宣告該考試規則違憲,陳女仍須接受確定終局判決的結果
(D)陳女須提出訴願、行政訴訟,若最終仍敗訴才可向憲法法庭聲請憲法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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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0), B(0), C(0), D(1), E(0) #3925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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