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7.下列何者非正當防衛之要件:
(A)侵害須限於防衛自己之權利
(B)侵害須屬不法
(C)侵害須為人之行為
(D)侵害須處於「現在」之時間點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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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03), B(186), C(299), D(159), E(0) #2196773
統計: A(1203), B(186), C(299), D(159), E(0) #2196773
詳解 (共 4 筆)
#5179315
正當防衛
刑法第23條:
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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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48008
依據我國《刑法》第23條規定,符合法定要件的反擊行為不罰。其核心構成要件包含以下四大點:
1. 存在不法侵害必須有外來、違法的侵害發生(如:傷害、搶劫、竊盜)。合法的行為(如警察依法逮捕通緝犯)則不能主張正當防衛。
2. 侵害具有「現在性」這是指侵害「已經開始,但尚未結束」。如果侵害尚未發生(預防性攻擊)或已經結束(報復行為),都不允許主張正當防衛。
3. 出於防衛意圖行為人主觀上必須知道自己正在遭受攻擊,並具備保護自己或他人權利的防衛意識,單純的「互毆」或「尋仇」不適用。
4. 防衛行為必須適當且必要(不過當)防衛手段必須能有效阻止侵害,且必須選擇侵害最小的手段。如果反擊力道明顯超過必要程度(例如:小偷只是拿走水果,防衛者卻直接砍斷對方手腳),就屬於「防衛過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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