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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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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 - 102-1 司法官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官: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18436
> 試題詳解
58 關於定不動產經界線之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定經界之訴,應適用通常程序
(B)原告訴之聲明中所表明之界線,如法院認為被告所主張之界線始為正確者,法院應駁回原告之請求
(C)若法官於判決主文中所表明之界線與原告訴之聲明所表明之界線不同,應認為原告有上訴之利益
(D)此一訴訟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及被告之土地價值總額計算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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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 B(24), C(130), D(22), E(0) #687168
詳解 (共 1 筆)
小欣
B1 · 2018/07/02
#2889422
(A)定經界之訴,應適用通常程序→X民事...
(共 598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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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原告甲列乙為被告,起訴主張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乙返還 A 車。事實主張略以:A 車係甲所 有,乙未經甲同意,擅自將 A 車占為己用。乙則抗辯:A 車非甲所有,且乙係向甲租用 A 車,並非 無權占有。經法院審理結果,認定:A 車係甲所有,且甲將 A 車出租予乙。因而判決駁回甲之請求 確定。試問:此確定判決之既判力客觀範圍為何? (A)甲對乙就 A 車之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B)甲就 A 車之所有權 (C)甲就 A 車之所有權,及乙對甲就 A 車之租賃權 (D)甲就 A 車之所有權,及甲對乙就 A 車之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687169
60 「消費者權益促進會甲」將乙公司列為被告,起訴請求法院判決命乙不得再使用 A 添加物於生產製 造之所有食品中,以免有害消費者健康。乙公司則抗辯:A 添加物係合於法定標準,亦無害於人體, 請求法院駁回原告之訴。下列選項之敘述,何者為正確? (A)甲只要係以維護消費者權利為目的之團體,不論其組織型態及性質為何,均具有提起訴訟之當事 人適格 (B)甲之起訴如為合法,另一「消費者保護協會丙」仍得另行起訴請求乙不得再使用 A 添加物於生產 製造之食品,並不違反重複起訴禁止之規定 (C)甲之起訴如為合法,社團法人消費者保護協會丙雖欠缺起訴之原告適格,但仍得參加於甲、乙間 訴訟而輔助甲進行訴訟 (D)甲之起訴如為合法,其所受本案敗訴之確定判決,既判力不及於「消費者保護協會丙」
#687170
61 下列何選項所列規定,均以尊重當事人之意願為基礎?①民事訴訟法第 377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兩 造當事人得聲請法院訂和解方案 ②民事訴訟法第 377 條之 2 規定,法院得依當事人一造之聲請或 依職權提出和解方案,並限期由當事人表示意見 ③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 8 規定,應適用小額訴 訟程序之事件 ④民事訴訟法第 415 條之 1 規定,兩造得同意由調解委員酌定解決事件之調解條款 (A)①②③ (B)①②④ (C)①③④ (D)②③④
#687171
62 甲主張乙於某日在臺北市某地竊取甲新臺幣9萬元,依侵權行為之規定向法院起訴請求如數賠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本件無須徵裁判費(B)經第一審法院判決甲敗訴後,甲提起上訴時,可於第二審變更為依不當得利請求權請求之(C)第一審法院若判決甲勝訴,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D)若兩造對於第一審判決之事實認定無意見,可飛躍上訴於最高法院
#687172
63 下列事件何者不屬於民事訴訟法所定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事件? (A)因道路交通事故或醫療糾紛發生爭執,其請求金額逾新臺幣 50 萬元者 (B)配偶間因財產權發生爭執者 (C)雇用人與受雇人間因僱傭契約發生爭執者 (D)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契約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且請求金額逾新臺幣 50 萬元者
#687173
64 甲(父)與乙(子)簽訂契約(下稱系爭契約),約定甲將所有 A 屋移轉登記予乙,乙應給付甲新 臺幣(下同)200 萬元作為生活費。嗣甲列乙為被告,主張略以:兩造所簽訂之系爭契約係屬買賣契 約,乙未依約履行,爰依系爭契約及買賣之法律關係,求為命乙給付 200 萬元之判決。乙則抗辯: 系爭契約之性質係屬附負擔之贈與,甲尚未將 A 屋移轉登記予乙,不得請求乙給付 200 萬元等語。 試問下列何者錯誤? (A)依處分權主義,甲主張系爭契約之性質為買賣,法院即應受甲此項主張之拘束,其審理之範圍並 應以此為限 (B)關於契約之性質為何,屬事實審法院解釋契約並適用法律之職權,不受當事人意見之拘束 (C)不論法院之心證為何,於裁判前,法院均應曉諭兩造就訴訟關係為事實上及法律上陳述,並為適 當完全之辯論 (D)契約之解釋,涉及法律適用問題,如解釋契約悖於經驗法則,仍得以其解釋不當為理由,上訴於 第三審
#687174
65 甲在民國 98 年 3 月 1 日將乙列為被告,起訴請求法院判命乙應自民國 97 年 1 月 1 日起至民國 105 年 12 月 31 日止按月給付甲扶養費新臺幣(下同)2 萬元。甲獲全部勝訴判決確定以後,於民國 100 年 3 月 間不幸發生車禍而受重傷,生活上照護費用大增,每個月扶養費 2 萬元不敷使用。至民國 100 年 7 月, 乙均依判決按月支付甲每個月 2 萬元,如甲於民國 100 年 8 月間擬請求乙增加給付,下列何者為正確? (A)甲對乙之扶養費請求已經判決確定,具有既判力,甲均不得再向乙為任何之請求 (B)甲得重新提起扶養費給付訴訟,請求乙應自車禍發生後之 100 年 4 月起,除應給付每個月 2 萬元 外,每個月應另外增加扶養費 3 萬元 (C)基於前訴訟之判決既判力,甲僅能另外與乙以調解方式調整金額 (D)甲僅能就尚未實現之原判決內容部分,起訴請求變更原判決之給付內容,將每個月給付 2 萬元增 加為給付 5 萬元
#687175
66 於訴訟標的無須合一確定且具請求基礎事實同一之情形,關於任意當事人之變更或追加,下列選項之敘述何者全部錯誤?①原告於第二審變更被告時,僅須得新被告之同意 ②原告於第一審得追加被告,無須得被告之同意 ③原告於第一審變更被告時,須經已為本案言詞辯論之舊被告同意 ④原告於第二審追加被告時,須得舊被告之同意 (A)③④ (B)①② (C)②③ (D)①④
#687176
67 下列選項之敘述,何者為全部錯誤?①原告撤回起訴者,法院應為原告敗訴之判決 ②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 ③被告於言詞辯論時為訴 訟標的之認諾者,法院應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④各種獨立之攻撃或防禦方法達於可為裁判之程度, 法院得為中間判決 (A)①② (B)①③ (C)②③④ (D)①②③④
#687177
68 原告甲列乙為被告,起訴請求法院裁判分割共有 A 地。乙抗辯:甲、乙間已有分割協議云云;甲則 主張,該協議係受詐欺所締結,已為撤銷之意思表示云云。受訴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分割協議存在時, 下列選項之敘述何者為正確? (A)法院應逕以無理由駁回甲之請求而無須為任何闡明 (B)受訴法院得闡明甲是否追加請求依協議分割 A 地 (C)裁判分割共有物之要件事實與分割協議共有物之要件事實並不相同,就分割協議之請求不該當於 訴之追加要件「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故原告不得為訴之追加 (D)非經被告同意,原告不得為追加依協議分割 A 地之請求
#687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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