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8 某通信業務經營者擬租用其公司登記地之公寓大廈屋頂平臺裝置行動通信網路業務基地臺,在規約無 限制條件之情形下,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仍須符合什麼要件?
(A)須經管理委員會同意
(B)須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C)須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及頂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
(D)須經四分之三以上區分所有權人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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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 B(17), C(83), D(23), E(0) #3674724
統計: A(13), B(17), C(83), D(23), E(0) #3674724
詳解 (共 2 筆)
#7495528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未經依下列各款事項辦理者,不生效力:
一、專有部分經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約定為約定共用部分者,應經該專有部分區分所有權人同意。
二、公寓大廈外牆面、樓頂平臺,設置廣告物、無線電台基地台等類似強波發射設備或其他類似之行為,設置於屋頂者,應經頂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設置其他樓層者,應經該樓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該層住戶,並得參加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陳述意見。
三、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成立之約定專用部分變更時,應經使用該約定專用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同意。但該約定專用顯已違反公共利益,經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訴請法院判決確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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