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警察得採行之即時強制,下列何者正確?
(A)管收
(B)扣留危險物品
(C)限制住居
(D)拘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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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0), B(1642), C(84), D(93), E(0) #3461225
統計: A(100), B(1642), C(84), D(93), E(0) #3461225
詳解 (共 4 筆)
#6594651
B選項 警職法第 21 條
警察對軍器、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為預防危害之必要,得扣留之。
A選項管收行政執行法
C選項限制住居是刑事訴訟程序中,為了確保司法程序順利進行而採取的一種重要措施。 雖然限制了居住地的自由,但被告仍然可以在國內一定範圍內活動,並且可以透過合法途徑申請解除限制住居。
D選項
拘提是行政執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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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95164
? 核心法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三章
警職法規定的即時強制手段,主要集中在 第 19 條至第 23 條,包含四大類:
1 對人之管束(第 19 條:如瘋狂、酒醉、自殺傾向者)。
2 對物之扣留、使用、處置或限制使用(第 21 條、第 22 條)。
3 對住宅、建築物、進入其他場所之限制或進入(第 23 條)。
4 其他必要之即時強制處分。
選項解析與法源歸屬
(B) 扣留危險物品:✨ 正確。 依《警職法》第 21 條規定:「警察依本法規定注視、認識、詢問或採取其他措施,發現人民隨身攜帶軍器、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有危害公共安全之嫌者,得將其扣留。」這正是典型的對物即時強制。
(A) 管收、(D) 拘提、(C) 限制住居 為什麼不對?
(A) 管收:屬於**《行政執行法》中「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的間接強制手段**(嚴重賴帳時由執行分署向法院聲請裁定管收),不是警職法的即時強制。
(D) 拘提:屬於**《刑事訴訟法》中的刑事訴訟強制處分**(用以確保被告到庭,須有拘票),性質上屬於刑事偵查手段,非行政上的即時強制。
(C) 限制住居:同樣屬於**《刑事訴訟法》中替代羈押的刑事強制處分**(如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不是警職法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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