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下列何者不屬於我國刑法的保安處分?
(A)監護處分
(B)保護管束
(C)禁戒處分
(D)褫奪公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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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4), B(134), C(228), D(6959), E(0) #491006
統計: A(234), B(134), C(228), D(6959), E(0) #491006
詳解 (共 7 筆)
#740065
保安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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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 |
客體 |
期間 |
處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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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化教育 |
改善惡性 |
因未滿14歲而不罰或因未滿18歲而減輕其刑者,於服完刑後為之。 |
3年以下 |
感化教育處所,如:少年輔育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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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 |
防其危害社會 |
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喑啞人。 |
5年以下 |
精神醫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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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戒 |
戒除不良嗜好 |
毒品成癮、酗酒成癮。於刑之執行前為之。 |
1年以下 |
醫院或勒戒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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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工作 |
糾正不良積習 |
習慣犯、遊蕩、懶惰。如慣竊。 |
3年 |
勞動場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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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治療 |
治療傳染病 |
花柳病、痲瘋、犯妨害性自主罪。於刑之執行前為之。 |
至其再犯危險降低為止 |
醫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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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管束 |
使其過適法生活 |
假釋、緩刑、代替其他保安處分之執行者。 |
3年以下 |
警察機關、自治團體、慈善團體、本人最近親屬或其他適當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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驅逐出境 |
預防犯罪 |
受有期徒刑以上宣告之外國人,於服完刑後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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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40169
褫奪公權是從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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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78452
根據我國《刑法》第十二編(第 86 條至第 95 條)之規定,現行刑法中的保安處分主要包含以下種類:
監護處分(第 87 條):針對因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而免罰或減輕其刑者。
禁戒處分(第 88、89 條):針對施用毒品成癮或酗酒犯罪者。
保護管束(第 92、93 條):替代感化教育,或於假釋、緩刑期間實施之輔導與監督。
感化教育(第 86 條):針對未滿 14 歲不罰或 14~18 歲減輕其刑之少年犯罪人。
強制治療(第 91 條之 1):針對性侵害犯罪者等之精神治療。
驅逐出境(第 95 條):針對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的外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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