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甲僱用 17 歲的乙擔任超市收銀員,為期 1 年,並授權乙得以甲之名義,出售超市貨品,但乙之法定代理
人丙於 1 個月後獲悉上情,不同意該僱傭契約與代理權授與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乙之間成立的僱傭契約,乃諾成契約,無須得丙之同意
(B)乙為限制行為能力人,代理甲出售超市貨品,須得丙之同意
(C)乙代理甲出售超市貨品的過程中,因不慎灑落鹽酸致顧客丁顏面受損,甲、乙對丁無庸負連帶賠償責任
(D)甲對乙授與代理權,係屬單獨行為,即便丙不同意該代理權授與行為,仍為有效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07), B(196), C(42), D(1183), E(0) #1608700
統計: A(107), B(196), C(42), D(1183), E(0) #1608700
詳解 (共 3 筆)
#7445204
- ⭕ (d) 正確:
- 依據《民法》第 107 條等代理法理,「代理權授與」屬於本權人(甲)的單獨行為。
- 另依《民法》第 104 條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為或所受之意思表示,代理權之授與,不因此而受影響。」。
- 代理權的授與僅使乙獲得「能以甲的名義對外轉讓權利或承擔義務」的法律資格,對限制行為能力人(乙)而言,純屬「法律上之利得」,不需經法定代理人(丙)同意即完全有效。
其他選項錯誤原因
- ❌ (a) 錯誤:
- 雖然僱傭契約是諾成契約,但乙為 17 歲的限制行為能力人(未滿 18 歲為成年)。
- 依《民法》第 79 條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允許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承認,始生效力。既然丙不同意,該僱傭契約即歸於無效。
- ❌ (b) 錯誤:
- 依《民法》第 104 條規定,代理人即便為限制行為能力人,其代理行為亦不因此受影響。
- 乙僅是代甲表達意思表示,法律效果直接歸屬於甲,對乙自身利益無損,因此乙代理甲出售貨品的行為不需要得丙之同意。
- ❌ (c) 錯誤:
- 乙在執行職務時(出售超市貨品)因過失侵害丁的身體健康權。
- 依《民法》第 188 條第 1 項規定,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 雖然此處甲乙間的僱傭契約因丙反對而無效,但民法第 188 條的「僱用關係」採事實認定(實質上有指揮監督關係即可),不以契約有效為前提。因此,甲與乙對丁仍須負連帶賠償責任。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