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甲向乙購買房屋一間,雙方約定房屋過戶後次日甲應給付剩餘款項,但甲並未依約付款,乙得如何主張其權利:
(A)立刻解除契約
(B)終止契約
(C)定期催告
(D)撤銷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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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7), B(56), C(949), D(73), E(0) #653729
統計: A(57), B(56), C(949), D(73), E(0) #653729
詳解 (共 9 筆)
#1138383
第254條(非定期行為給付遲延之解除契約)
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得解除其契約。
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得解除其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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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8384
第229條(給付期限與債務人之給付遲延)
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
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
前項催告定有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
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
前項催告定有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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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37150
§254 遲延給付催告履行與解除契約
基於甲之給付遲延,乙可以在催告(C 正確)未果後(A錯誤,無法立刻),解除契約(B、D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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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48389
在民法買賣契約中,甲未依約定時間給付剩餘款項,屬於「給付遲延」。根據《中華民國民法》第 254 條規定,當債務人給付遲延時,債權人(乙)必須先定相當期限「催告」債務人履行。如果甲在催告期限內仍然沒有付清款項,乙這時候才取得「契約解除權」,可以依法解除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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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其他選項是錯誤的?
- ❌ (a) 立刻解除契約:乙不能跳過催告程序直接立刻解約。法律要求必須先給予債務人補救的寬限期(催告),除非雙方在契約中特別約定「不按時付款即可不經催告直接解約」(特約解除權)。
- ❌ (b) 終止契約:房屋買賣屬於「一次性給付」的契約,不履行時的法律救濟手段是「解除契約」(讓契約自始無效、雙方回復原狀)。「終止契約」只適用於像房屋租賃、勞動契約等「持續性給付」的契約(讓契約向後失效,過去已發生的部分不受影響)。
- ❌ (d) 撤銷契約:撤銷權通常適用於「契約成立時就存在瑕疵」的情況,例如:意思表示被詐欺、被脅迫或有錯誤(民法第 88、92 條)。本題中契約本身合法成立,只是甲事後不付錢(債務不履行),因此不能使用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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