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甲將其所有之磚塊與水泥,於乙所有之土地上興建 A 屋,於屋頂已完成,客觀上已能足供遮風避 雨之用,但尚未裝上鐵門之際,遭丙酒後駕駛車輛撞毀。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A 屋雖然客觀上僅足遮風避雨之用,但傳統上門為房屋之出入使用,極具重要性,因此,在尚 未裝上鐵門之際,A 屋仍非定著物,沒有獨立所有權,故得向丙請求所有權侵害之人,為土地 所有人乙
(B) A 屋客觀上已可遮風避雨之用,倘若具有經濟效用,且具有定著物之屬性,為民法上之不動產, 有獨立所有權,起造人甲得向丙請求房屋所有權遭侵害之損害賠償
(C) A 屋客觀上雖然可遮風避雨之用,且具有經濟效用,但既然 A 屋興建於乙所有之土地上,A 屋 仍屬乙之所有,故得向丙請求房屋所有權遭侵害之損害賠償者,仍然為乙
(D) A 屋客觀上雖然可遮風避雨之用,且具有經濟效用,但因甲興建 A 屋,並未取得土地所有人乙 之同意,故該房屋所有權仍應歸屬於乙,甲不得主張房屋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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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 B(652), C(62), D(50), E(0) #33115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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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9276
最高法院一○九年度台上字第二九二七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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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房屋何時成為獨立之「定著物」(不動產)?
依據中華民國民法第 66 條第 1 項規定,稱不動產者,謂土地及其定著物。
實務(如最高法院多項判例)見解認為,建築物只要達到「屋頂已完工,客觀上足資遮風避雨,並具經濟上獨立用途」之程度,即屬於民法上的「定著物」(獨立之不動產)。雖然尚未裝上鐵門、窗戶或進行內部裝潢,仍不影響其已具備獨立不動產之身分。
2. 獨立不動產之所有權歸屬誰?
建築物所有權之原始取得,原則上由「出資興建之起造人」(即本題中的)原始取得。
  • 即使甲是利用「乙的土地」興建,且未經乙同意(可能構成違章建築或侵權行為),但在民法物權編中,動產(磚塊水泥)因結合而變成不動產(房屋)時,適用的是添附或獨立建造之法律效果。
  • 由於房屋已達「獨立不動產」之程度,它就不再是土地的「成分」或「隨同物」,不會直接被土地所有人乙「動產與不動產附合」而取得所有權。
  • 因此,甲才是 a 屋的原始所有權人
3. 誰可以向丙請求損害賠償?
既然甲是 a 屋的所有權人,當丙開車撞毀 a 屋時,受損害的是甲的「房屋所有權」。因此,甲得依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前段侵權行為之規定,向丙請求房屋所有權遭侵害之損害賠償
其他選項錯誤原因
  • (a) 錯誤:房屋只要達到可遮風避雨之程度即屬定著物。尚未裝上鐵門並不影響其已成為獨立不動產的事實,所有權人為甲而非乙。
  • (c) 錯誤:房屋與土地在法律上是各自獨立的不動產。興建於乙之土地上,並不會讓房屋所有權自動歸屬於乙。
  • (d) 錯誤:是否有取得土地所有人乙之同意,屬於甲乙之間的土地使用權利問題(如是否構成無權占有),並不影響甲因「出資原始興建」而取得房屋所有權的法律事實。
✅ 正確答案
(b) a 屋客觀上已可遮風避雨之用,倘若具有經濟效用,且具有定著物之屬性,為民法上之不動產,有獨立所有權,起造人甲得向丙請求房屋所有權遭侵害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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