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意旨,下列何者非屬憲法第 13 條宗教自由之保障範圍?
(A)不信仰宗教
(B)公立學校開設宗教課程
(C)組織教會
(D)定時禮拜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49), B(4323), C(121), D(751), E(0) #3184794
統計: A(149), B(4323), C(121), D(751), E(0) #3184794
詳解 (共 8 筆)
#6025055
B屬於學術自由
103
0
#6109039
釋字第490號理由書
所謂宗教信仰之自由,係指人民有信仰與不信仰任何宗教之自由,以及參與或不參與宗教活動之自由;國家不得對特定之宗教加以獎勵或禁制,或對人民特定信仰畀予優待或不利益,其保障範圍包含內在信仰之自由、宗教行為之自由與宗教結社之自由。內在信仰之自由,涉及思想、言論、信念及精神之層次,應受絕對之保障;其由之而派生之宗教行為之自由與宗教結社之自由,則可能涉及他人之自由與權利,甚至可能影響公共秩序、善良風俗、社會道德與社會責任,因此,僅能受相對之保障。
所謂宗教信仰之自由,係指人民有信仰與不信仰任何宗教之自由,以及參與或不參與宗教活動之自由;國家不得對特定之宗教加以獎勵或禁制,或對人民特定信仰畀予優待或不利益,其保障範圍包含內在信仰之自由、宗教行為之自由與宗教結社之自由。內在信仰之自由,涉及思想、言論、信念及精神之層次,應受絕對之保障;其由之而派生之宗教行為之自由與宗教結社之自由,則可能涉及他人之自由與權利,甚至可能影響公共秩序、善良風俗、社會道德與社會責任,因此,僅能受相對之保障。
44
0
#6363958
釋字第490號
1. 憲法第十三條規定:「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係指人民有信仰與不信仰任何宗教之自由,以及參與或不參與宗教活動之自由;國家不得對特定之宗教加以獎勵或禁制,或對人民特定信仰畀予優待或不利益。
1
0
#7401688
6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意旨,下列何者非屬憲法第 13 條宗教自由之保障範圍?
✅ (B) 錯誤(本題答案):公立學校開設宗教課程
公立學校代表國家國家機器。基於「政教分離原則」與「國家宗教中立義務」,公立學校不得強制安排宗教教育、開設特定宗教宣傳課程或舉辦宗教儀式,否則即屬國家介入特定宗教信仰,因此「非屬」宗教自由保障的行為(相反地,這是國家被禁止的行為)。
公立學校代表國家國家機器。基於「政教分離原則」與「國家宗教中立義務」,公立學校不得強制安排宗教教育、開設特定宗教宣傳課程或舉辦宗教儀式,否則即屬國家介入特定宗教信仰,因此「非屬」宗教自由保障的行為(相反地,這是國家被禁止的行為)。
❌ (A) 正確:不信仰宗教
釋字第490號宗教自由包含正面的信仰自由,也包含負面的「消極信仰自由」,即人民有權利選擇「不信仰任何宗教」或不參與任何宗教活動。
釋字第490號宗教自由包含正面的信仰自由,也包含負面的「消極信仰自由」,即人民有權利選擇「不信仰任何宗教」或不參與任何宗教活動。
❌ (C) 正確:組織教會
屬於宗教自由中的「宗教結社自由」。人民為了實踐內心的宗教信念,有權與志同道合者共同成立宗教性團體或教會組織。
屬於宗教自由中的「宗教結社自由」。人民為了實踐內心的宗教信念,有權與志同道合者共同成立宗教性團體或教會組織。
❌ (D) 正確:定時禮拜
屬於宗教自由中的「宗教行為(活動)自由」。舉凡定時禮拜、誦經、朝聖、舉辦祭典等實踐宗教信仰的外部行為,皆受憲法保障。
屬於宗教自由中的「宗教行為(活動)自由」。舉凡定時禮拜、誦經、朝聖、舉辦祭典等實踐宗教信仰的外部行為,皆受憲法保障。
***考試核心記憶點:宗教自由保障人民「信或不信(A)」、「拜或不拜(D)」以及「要不要組團(C)」。但國家(公立學校)必須保持中立,絕對不能開課推廣特定宗教(B)。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