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下列何者屬於政府採購法所稱「監辦」之範疇?
(A)開標程序是否符合政府採購法規
(B)廠商規格文件審查
(C)底價之訂定
(D)商業條款之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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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5), B(5), C(8), D(3), E(0) #3804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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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何者屬於政府採購法所稱「監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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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11 條
(1)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所稱監辦,指監辦人員實地監視或書面審核機關辦理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是否符合本法規定之程序。監辦人員採書面審核監辦者,應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2)前項監辦,不包括涉及廠商資格、規格、商業條款、底價訂定、決標條件及驗收方法等實質或技術事項之審查。監辦人員發現該等事項有違反法令情形者,仍得提出意見。
(3)監辦人員對採購不符合本法規定程序而提出意見,辦理採購之主持人或主驗人如不接受,應納入紀錄,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決定之。但不接受上級機關監辦人員意見者,應報上級機關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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