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下列何者非屬於我國法規命令之名稱?
(A)規程
(B)通則
(C)準則
(D)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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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2), B(2081), C(43), D(73), E(0) #1260310

詳解 (共 2 筆)

#1446091
法規命令依規範內容之性質不同,得使用以下七種名稱:
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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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06875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3條規定,各機關發布的命令(包含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得依其性質,使用「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準則」等七種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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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這七種名稱的常見規範性質與區分:
  1. 規程
  • 性質: 屬於機關內部組織或處務的規範(通常用於規範機關內部的處務或分支機構組織)。
  • 例如: 《內政部處務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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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規則
  • 性質: 屬於涉及多數人權利、義務的一般性、全面性規定,或涉及機關內部秩序與業務處理的共通規範。
  • 例如: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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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細則
  • 性質: 屬於為母法(法律)的施行所作的技術性、執行性或細節性規定(通常冠有「OO條例施行細則」或「OO法施行細則」)。
  • 例如:動物保護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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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辦法
  • 性質: 規範某項特定事項、業務或活動的實施程序、管理方式與權責劃分
  • 例如:統一發票給獎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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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綱要
  • 性質: 規定具有原則性、綱領性、方針性的基本事項,通常較為抽象。
  • 例如:各級學校體育實施綱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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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標準
  • 性質: 關於數量、質量、規格、等級、安全度或適用範圍等具有量化或具體衡量數據的規定。
  • 例如:飲用水水質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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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準則
  • 性質: 屬於技術性標準、行為準據或審查標準,提供機關在處理特定事項或審查時的判斷基準或程序原則
  • 例如: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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