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依據行政執行法及其施行細則相關規定,義務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得提起救濟,關於救濟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B)義務人依規定聲明異議者,執行時得當場以言詞為之,並由執行人員載明於執行筆錄
(C)執行機關認其無理由者,應於五日內加具意見,送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於三日內決定之
(D)聲明異議程序,相當於訴願程序,無需再踐行訴願程序,直接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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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0), B(7), C(114), D(35), E(0) #3923805

詳解 (共 1 筆)

#7431204

第 9 條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前項聲明異議,執行機關認其有理由者,應即停止執行,並撤銷或更正已為之執行行為;認其無理由者,應於十日內加具意見,送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於三十日內決定之。
行政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聲明異議而停止執行。但執行機關因必要情形,得依職權或申請停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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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8218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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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6 . 依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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