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依民法規定,以所有之意思,歷經多久期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之動產,可取得其所有權?
(A)二年
(B)三年
(C)五年
(D)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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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 B(14), C(160), D(466), E(0) #1919490
統計: A(27), B(14), C(160), D(466), E(0) #1919490
詳解 (共 9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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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53976
- ❌ (A) 二年:錯誤。民法中並無動產時效取得兩年的規定。
- ❌ (B) 三年:錯誤。民法中並無動產時效取得三年的規定。
- ❌ (C) 五年:錯誤。必須符合「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的特別條件,其時效才會縮短為五年。本題題目僅敘述一般原則,並未特別強調善意無過失。
- ⭕ (D) 十年:正確。根據中華民國民法第 768 條之規定:「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之動產者,取得其所有權。」。這是動產時效取得的一般規定。
⚖️ 相關法條延伸補充
- 一般動產時效取得:依據民法第 768 條,不論占有之初是善意或惡意,只要符合以所有意思、和平、公然、繼續占有,滿十年即可取得所有權。
- 善意無過失動產時效取得:依據民法第 768-1 條,若占有人在「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則期間縮短為五年。
- 未登記之不動產時效取得:
- 一般期間:二十年(民法第 769 條)。
- 善意無過失:十年(民法第 77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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