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營建工地辦公室及工寮若違反污水之 放流水標準,將會遭受下列何種裁 罰?
(A) 新台幣 5 千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罰鍰
(B) 新台幣 3 千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
(C) 新台幣 4 千元以上 40 萬元以下罰鍰
(D) 新台幣 2 千元以上 20 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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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4), B(499), C(17), D(26), E(0) #3895475
統計: A(94), B(499), C(17), D(26), E(0) #3895475
詳解 (共 2 筆)
#7492646
本法專用名詞定義如下:
十四、放流水:指進入承受水體前之廢(污)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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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污水下水道系統或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者,應符合放流水標準。
前項放流水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其內容應包括適用範圍、管制方式、項目、濃度或總量限值、研訂基準及其他應遵行之事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轄區內環境特殊或需特予保護之水體,就排放總量或濃度、管制項目或方式,增訂或加嚴轄內之放流水標準,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後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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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污水下水道系統及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之廢(污)水處理,其產生之污泥,應妥善處理,不得任意放置或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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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排放廢(污)水,有嚴重危害人體健康、農漁業生產或飲用水水源之虞時,負責人應立即採取緊急應變措施,並於三小時內通知當地主管機關。
前項所稱嚴重危害人體健康、農漁業生產或飲用水之虞之情形,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之緊急應變措施,其措施內容與執行方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情形,主管機關應命其採取必要防治措施,情節嚴重者,並令其停業或部分或全部停工。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設置之輸送或貯存設備,有疏漏污染物或廢(污)水至水體之虞者,應採取維護及防範措施;其有疏漏致污染水體者,應立即採取緊急應變措施,並於事故發生後三小時內,通知當地主管機關。主管機關應命其採取必要之防治措施,情節嚴重者,並令其停業或部分或全部停工。
前項之緊急應變措施,其措施內容與執行方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資料來源: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O0040001
水污染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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