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大君與阿成結婚時未另行約定或登記任何夫妻財產制。婚後三年,大君以個人名義購置房產,阿成則累積一定的 存款金額。後來雙方協議離婚,並就財產分配發生爭執。大君主張因為他是以個人名義購置房產,故房屋為其名 下財產,應全數歸其所有;阿成則主張婚後所得應公平分配。依我國現行民法規定,下列何者說明最適當?
(A)因未約定財產制,婚後財產視為無主財產,由國家取得
(B)雙方適用共同財產制,婚後財產應平均共有
(C)雙方適用分 別財產制,各自保有婚後所得不得請求分配
(D)雙方適用法定財產制,離婚時應就剩餘財產差額進行分配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0), B(3), C(0), D(24), E(0) #3903646
統計: A(0), B(3), C(0), D(24), E(0) #39036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