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關於買賣申報價格及數量之規定,下列何者正確?(A)價格及數量之揭示,以市價買賣量及最優先的 10 個限價買賣價量為原則(B)買賣申報之價格,應在當盤價格升降幅度上下 20%之範圍內(C)期貨商自行或受託買賣同一期貨交易契約時,每筆申報數量不得超過臺灣期貨交易所所定標準(D)期貨契約之買賣申報數量不能一次全部成交者,其餘部分即無效,須於次日重新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