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 消費借貸之約定利率超過周年百分之二十者:
(A)該約定無效
(B)該約定得撤銷
(C)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
(D)該約定效力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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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3), B(17), C(585), D(4), E(0) #184037

詳解 (共 2 筆)

#7667543
舊題庫(110年7月1日以前),舊答案會給 (C)。
但如果是現行最新的法律(110年7月1日以後施行至今),正確答案已經大翻盤,請毫不猶豫大筆一揮劃下 (A) 該約定無效!
跨時代的新舊法源解析,這點沒弄懂上考場必翻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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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現行法源解析(現行標準答案)
  1. 核心法源(現行民法第 205 條,110 年 7 月 1 日修正施行):
    現行民法第 205 條白紙黑字明文規定:

    「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

  2. 大絕招(修法重點:利息超過 16% 直接無效):

    • 利率大下修:法定最高利率上限已經從過去的 20% 下修到 16%。

    • 效果大改變:過去超過上限是「無請求權」,現在修法直接改成「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

    • 題目問「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既然 20% 早就超過了現行 16% 的天花板,那超過 16% 以上的部分(也就是包含題目問的超過20%部分),在現行法下通通都是「(A) 該約定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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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課(為什麼舊題庫會給 C ?)
為了融會貫通,把舊法的法理也拆:
  • 舊民法第 205 條(已廢止):「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

  • 舊法時代採取「自然債務」概念,意思是超過 20% 的利息約定,形式上還是有效,只是債權人去法院告你時,法官不幫他要(無請求權)。但如果債務人傻傻地自己還了超過 20% 的利息,事後是不能要回來的。

  • 現行法徹底封殺高利貸:立法者認為舊法太過保障地下錢莊,因此在民國 109 年底修正、110 年 7 月全面施行新法,直接砍到 16% 且一律「無效」!現在就算債務人自願還超過 16% 的利息,因為約定根本無效,債權人收下就構成「不當得利」,債務人隨時可以告贏要回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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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項快速超渡(除錯分析)
  • (B) 該約定得撤銷、(D) 該約定效力未定:錯! 利率超標攸關社會經濟秩序與弱勢保障,法律不是直接給它死(無效),就是設防線,絕對不是交由當事人撤銷或等待承認。


民法債編的「利息與時效」是不可分割的孿生兄弟。既然把最新修正的第 205 條利息天花板拿下來了,千萬不要忘記:「利息請求權的消滅時效,在民法第 126 條規定是 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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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67551
舊題庫(110年7月1日以前),舊答案會給 (C)。
但如果是現行最新的法律(110年7月1日以後施行至今),正確答案已經大翻盤,請毫不猶豫大筆一揮劃下 (A) 該約定無效!
以下名師為你進行跨時代的新舊法源解析,這點沒弄懂上考場必翻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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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現行法源解析(現行標準答案)
  1. 核心法源(現行民法第 205 條,110 年 7 月 1 日修正施行):
    現行民法第 205 條白紙黑字明文規定:

    「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

  2. 大絕招(修法重點:利息超過 16% 直接無效):

    • 利率大下修:法定最高利率上限已經從過去的 20% 下修到 16%。

    • 效果大改變:過去超過上限是「無請求權」,現在修法直接改成「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

    • 題目問「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既然 20% 早就超過了現行 16% 的天花板,那超過 16% 以上的部分(也就是包含題目問的超過20%部分),在現行法下通通都是「(A) 該約定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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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課(為什麼舊題庫會給 C ?)
為融會貫通把舊法的法理也拆:
  • 舊民法第 205 條(已廢止):「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

  • 舊法時代採取「自然債務」概念,意思是超過 20% 的利息約定,形式上還是有效,只是債權人去法院告你時,法官不幫他要(無請求權)。但如果債務人傻傻地自己還了超過 20% 的利息,事後是不能要回來的。

  • 現行法徹底封殺高利貸:立法者認為舊法太過保障地下錢莊,因此在民國 109 年底修正、110 年 7 月全面施行新法,直接砍到 16% 且一律「無效」!現在就算債務人自願還超過 16% 的利息,因為約定根本無效,債權人收下就構成「不當得利」,債務人隨時可以告贏要回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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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項快速超渡(除錯分析)
  • (B) 該約定得撤銷、(D) 該約定效力未定:錯! 利率超標攸關社會經濟秩序與弱勢保障,法律不是直接給它死(無效),就是設防線,絕對不是交由當事人撤銷或等待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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