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 消費借貸之約定利率超過周年百分之二十者:
(A)該約定無效
(B)該約定得撤銷
(C)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
(D)該約定效力未定
統計: A(73), B(17), C(585), D(4), E(0) #184037
詳解 (共 2 筆)
但如果是現行最新的法律(110年7月1日以後施行至今),正確答案已經大翻盤,請毫不猶豫大筆一揮劃下 (A) 該約定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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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法源(現行民法第 205 條,110 年 7 月 1 日修正施行):
現行民法第 205 條白紙黑字明文規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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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絕招(修法重點:利息超過 16% 直接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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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率大下修:法定最高利率上限已經從過去的 20% 下修到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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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果大改變:過去超過上限是「無請求權」,現在修法直接改成「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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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問「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既然 20% 早就超過了現行 16% 的天花板,那超過 16% 以上的部分(也就是包含題目問的超過20%部分),在現行法下通通都是「(A) 該約定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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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民法第 205 條(已廢止):「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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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法時代採取「自然債務」概念,意思是超過 20% 的利息約定,形式上還是有效,只是債權人去法院告你時,法官不幫他要(無請求權)。但如果債務人傻傻地自己還了超過 20% 的利息,事後是不能要回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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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法徹底封殺高利貸:立法者認為舊法太過保障地下錢莊,因此在民國 109 年底修正、110 年 7 月全面施行新法,直接砍到 16% 且一律「無效」!現在就算債務人自願還超過 16% 的利息,因為約定根本無效,債權人收下就構成「不當得利」,債務人隨時可以告贏要回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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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該約定得撤銷、(D) 該約定效力未定:錯! 利率超標攸關社會經濟秩序與弱勢保障,法律不是直接給它死(無效),就是設防線,絕對不是交由當事人撤銷或等待承認。
但如果是現行最新的法律(110年7月1日以後施行至今),正確答案已經大翻盤,請毫不猶豫大筆一揮劃下 (A) 該約定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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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法源(現行民法第 205 條,110 年 7 月 1 日修正施行):
現行民法第 205 條白紙黑字明文規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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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絕招(修法重點:利息超過 16% 直接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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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率大下修:法定最高利率上限已經從過去的 20% 下修到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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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果大改變:過去超過上限是「無請求權」,現在修法直接改成「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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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問「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既然 20% 早就超過了現行 16% 的天花板,那超過 16% 以上的部分(也就是包含題目問的超過20%部分),在現行法下通通都是「(A) 該約定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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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民法第 205 條(已廢止):「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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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法時代採取「自然債務」概念,意思是超過 20% 的利息約定,形式上還是有效,只是債權人去法院告你時,法官不幫他要(無請求權)。但如果債務人傻傻地自己還了超過 20% 的利息,事後是不能要回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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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法徹底封殺高利貸:立法者認為舊法太過保障地下錢莊,因此在民國 109 年底修正、110 年 7 月全面施行新法,直接砍到 16% 且一律「無效」!現在就算債務人自願還超過 16% 的利息,因為約定根本無效,債權人收下就構成「不當得利」,債務人隨時可以告贏要回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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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該約定得撤銷、(D) 該約定效力未定:錯! 利率超標攸關社會經濟秩序與弱勢保障,法律不是直接給它死(無效),就是設防線,絕對不是交由當事人撤銷或等待承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