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當舖業法,何者正確?
(A)所謂流當物,指滿當日屆滿後,仍未取贖或順延質當之質當物
(B)當舖業收當物品時,應查驗身分,並由持當人於當票副聯內捺印任一指之指紋,始可收當
(C)當舖收取質當物之利息,年利率不得超過百分之40
(D)當舖業不得收當郵局定存單、軍警制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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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 B(6), C(3), D(64), E(0) #3865060
統計: A(21), B(6), C(3), D(64), E(0) #3865060
詳解 (共 1 筆)
#7356117
當鋪業法
1.流當物:指滿當期日屆滿五日後,仍未取贖或順延質當之質當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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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當舖業收當物品時,應查驗持當人之身分證件,並由持當人於當票副聯內捺指紋,始可收當。
補充:前項所捺指紋,應為左手大拇指之三面清晰指紋,如殘缺左手大拇指時,應捺印左手或右手其他手指指紋,並註明所捺之手指指名。但無手指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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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前項第三款之年率,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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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當舖業不得收當下列物品:
一、違禁物。
二、有價證券及各種存款憑證。
三、機關印信及其他政府機關管理之財物。
四、軍警制服及其他附屬物品。
五、政府核發之證照及私人身分證明文件。
六、其他經政府明令禁止及管制買賣之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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