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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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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 - 100-1 專技高考_律師: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18479
> 試題詳解
61 一國法院通常透過下列何種方式,給予他國「國家豁免」?
(A)一國的法院禁止當事人就外國之行為提起訴訟
(B)一國的法院免除外國的行為在實體法上之責任
(C)一國的法院避免對外國的行為或財產行使管轄權
(D)一國的法院要求外國在國際民事訴訟中放棄豁免權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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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 B(66), C(79), D(10), E(0) #690670
詳解 (共 1 筆)
chy
B1 · 2020/05/10
#3944954
《聯合國國家及其財產管轄豁免公約》Uni...
(共 166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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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甲國之國民 A 因犯罪逃入乙國駐在甲國之大使館。甲國向乙國交涉,要求交出 A,但為乙國所拒。甲國遂派遣警察逕行進入乙國駐在甲國之大使館逮捕 A。對於甲國之行為,下列何者說明為正確? (A)乙國大使館無刑事犯庇護權,故甲國得逕行進入大使館逮捕其國民 A (B)乙國大使館所在地為甲國領土,甲國基於領土主權得在乙國大使館內逮捕 A (C)乙國大使館享有不得侵犯權,故甲國不得派員進入乙國大使館逮捕 A (D)甲國基於自衛,得派員進入乙國大使館逮捕人員
#690671
63 依據「關稅暨貿易總協定」(以下簡稱 GATT)第 24 條之規定,世界貿易組織會員在符合一定要件下有權成立自由貿易區。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自由貿易區構成員之間關於絕大部分貿易(substantially all the trade)之關稅及其他限制貿易措施原則上必須消除 (B)會員一方給予他方優惠待遇,而他方無須給予相對優惠之安排,亦符合 GATT 第 24 條之規定 (C)為成立自由貿易區,會員必須對非區域內成員共同提高關稅 (D)會員因適用 GATT 第 24 條相關規定所衍生之事項,無法依據「爭端解決規則與程序瞭解書」之規定解決爭端
#690672
64 以下有關聯合國國際法院(簡稱 ICJ)之敘述何者正確? (A)只要被控訴之國家實際有違反國際法之情事(如種族歧視),凡 ICJ 規約之簽署國,均得提起訴訟 (B) ICJ 具有「強制管轄」性質,因此,所有國際爭端,都應依國際法院規約第 36 條之規定,送交 ICJ審理 (C)依聯合國憲章第 94 條,遇有一造不履行依法院判決應負擔之義務時,他造得向安理會提出申訴,而安理會應作出「制裁」(sanction)不履行判決國家之決議 (D)國家為其國民或法人在 ICJ 提起訴訟前,該當事人或法人必須用盡當地救濟辦法(exhaustion of local remedies)
#690673
65 國際刑事法庭對於個人犯罪所為之判決,應由何者執行? (A)聯合國 (B)歐盟 (C)國際刑事法庭指定之締約國(國際刑事法庭規約之締約國) (D)聯合國指定之會員國
#690674
66 被繼承人甲(住所與國籍皆為美國,亦有我國籍)生前,依照美國加州法律立下遺囑,處分其遺產,如其繼承人與受遺贈人就遺囑人之本國法發生爭執。問:本件遺囑人之本國法為何? (A)我國法 (B)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2 條之規定,以最後取得者為關係最切之國籍 (C)我國法。不論立遺囑人複數國籍之取得先後,只要具有我國國籍,準據法皆為我國法 (D)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2 條之規定,以當事人之主觀意願或客觀因素來判斷關係最切之國籍為何
#690675
67 關於反致,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6 條關於反致之種類包含直接、間接與重複反致、不包含轉據反致 (B)採用反致有可能使各國法院對同一涉外案件之判決得相同結果 (C)我國法規範反致可擴大我國法之適用 (D)福哥(Forgo)案中法院採用反致之目的,在於達成判決一致之結果
#690676
68 A 國人甲於 10 年前來臺旅遊時結識我國女子乙,兩人一見鍾情,半年後結婚並定居於臺北,7 年前甲突然失蹤,生死不明,不知去向,若乙向臺北地方法院請求對甲為死亡宣告。關於本件死亡宣告事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我國法院無管轄權 (B)死亡宣告之效力依失蹤人之本國法 (C)死亡宣告要件與效力之準據法均為中華民國法律 (D)死亡宣告要件之準據法原則上為失蹤人之住所地法
#690677
69 A 國人甲授權我國國民乙代其向丙公司為大額採購。授權書中提到以 B 國法為準據法。現在乙超額採購,甲不願付錢給丙,請問下列陳述何者為正確? (A)就甲與乙間代理權之效力,應依行為地法而定,本案中即發要約通知地之 A 國法 (B)丙就乙是否有權代理一事與甲發生爭執時,應先視甲、丙間有無明示或默示選擇之準據法,若無,則依與此代理行為關係最切之法 (C)丙對乙若主張越權代理之賠償責任時,應依我國法 (D)當甲與乙關於 B 國法之選擇被視為無效時,即以與代理行為關係最切之法為準據法
#690678
70 A 國人甲在 B 國,對在 C 國營業的 A 國人乙發買賣契約之要約,乙則在 D 國對在 E 國的甲發該買賣契約之承諾,均未提及準據法,就買賣契約之方式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涉訟,就準據法敘述何者錯誤? (A)買賣契約方式,得依該買賣契約成立要件及效力應適用之法律 (B)買賣契約方式,得依發要約地(B 國)法律所定之方式 (C)買賣契約方式,得依發承諾地(D 國)法律所定之方式 (D)買賣契約方式,得依我國法律所定之方式
#690679
71 A 國人甲與 B 國人乙締結婚姻,婚後居住於東京,之後基於工作關係遷居臺灣並設定住所於臺北。數年後,兩人因個性不合時常爭吵,決定離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關於甲、乙兩人之情況是否具備離婚之原因,應以結婚時共同住所地法律,即日本國法律為準據法 (B)甲、乙兩人無共同本國法,基於法庭地公益之考量,關於離婚及其效力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 (C)若甲與乙協議離婚,其離婚之效力,以協議時夫妻共同住所地法,即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 (D)關於離婚,須以甲之本國法與乙之本國法皆認為具備離婚原因時,方得離婚
#6906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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