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相關規定,起造人應按工程造價一定比例或金額提列公共基金之計算標準,下列
敘述何者錯誤?
(A)新臺幣 1,000 萬元以下者為 20/1000
(B)逾新臺幣 1,000 萬元至新臺幣 1 億元者,超過新臺幣 1,000 萬元部分為 15/1000
(C)逾新臺幣 1 億元至新臺幣 10 億元者,超過新臺幣 1 億元部分為 5/1000
(D)逾新臺幣 10 億元者,超過新臺幣 10 億元部分為 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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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2), B(141), C(195), D(543), E(0) #3025295
統計: A(72), B(141), C(195), D(543), E(0) #3025295
詳解 (共 6 筆)
#7513942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按工程造價一定比例或金額提列公共基金,依下列標準計算之:
一、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者為千分之二十。
二、逾新臺幣一千萬元至新臺幣一億元者,超過新臺幣一千萬元部分為千分之十五。
三、逾新臺幣一億元至新臺幣十億元者,超過新臺幣一億元部分為千分之五。
四、逾新臺幣十億元者,超過新臺幣十億元部分為千分之三。
前項工程造價,指經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核發建造執照載明之工程造價。
政府興建住宅之公共基金,其他法規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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級距 |
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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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萬元以下 |
千分之 2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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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 1,000 萬元至 1 億元 |
千分之 15(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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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 1 億元至 10 億元 |
千分之 5(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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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 10 億元 |
千分之 3(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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