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 下列何者非屬洗錢防制法第2 條之「洗錢行為」?
(A)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或掩飾其來源
(B)妨礙或危害國家對於特定犯罪所得之調查、發現、保全、沒收或追徵
(C)持有自己之特定犯罪所得
(D)使用自己之特定犯罪所得與他人進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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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 B(26), C(86), D(12), E(0) #3867712
統計: A(2), B(26), C(86), D(12), E(0) #3867712
詳解 (共 2 筆)
#7441445
正確答案為 (C) 持有自己之特定犯罪所得。
解析說明
根據台灣《洗錢防制法》第 2 條對於「洗錢」行為的明文界定,本法所稱洗錢指以下四種行為:
- 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或掩飾其來源。 (對應選項 A)
- 妨礙或危害國家對於特定犯罪所得之調查、發現、保全、沒收或追徵。 (對應選項 B)
- 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 使用自己之特定犯罪所得與他人進行交易。 (對應選項 D)
- ❌ (C) 持有自己之特定犯罪所得:法規中關於「持有」的洗錢罪主體,只限於持有「他人」的犯罪所得;如果是犯人單純「持有自己」的犯罪所得(尚未拿去交易或隱匿金流),仍屬於前置犯罪本身的狀態延續,不額外構成《洗錢防制法》的洗錢行為。
其他選項為何皆屬洗錢行為
- ⭕ (A) 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或掩飾其來源:屬於第 2 條第 1 款典型洗錢態樣(如透過地下匯兌、人頭帳戶漂白資金)。
- ⭕ (B) 妨礙或危害國家對於特定犯罪所得之調查、發現、保全、沒收或追徵:屬於第 2 條第 2 款,意圖阻礙司法機關追緝與扣押不法所得。
- ⭕ (D) 使用自己之特定犯罪所得與他人進行交易:屬於第 2 條第 4 款(現行新法修正納入),指犯人將自己的贓款投入市場消費、購置資產或與他人交易,使犯罪資金流入正常經濟體系。
這題是洗錢防制法非常細膩的條文文義辨析題,核心口訣要記住:「自己犯罪所得,單純『持有』不變洗錢;拿去『交易使用』才算洗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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