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 含藥化粧品未經查驗而輸入,該妨害衛生物品應如何處置?
(A)沒入銷燬
(B)沒收銷燬
(C)限期退運
(D)限期查驗
統計: A(75), B(36), C(102), D(1), E(0) #409328
詳解 (共 5 筆)
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 第 7 條
輸入化粧品含有醫療或毒劇藥品者,應提出載有原料名稱、成分、色素名稱及其用途之申請書,連同標籤、仿單、樣品、包裝、容器、化驗報告書及有關證件,並繳納證書費、查驗費,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查驗;經核准並發給許可證後,始得輸入。
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 第 27 條
違反第七條第一項、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一條、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或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禁止規定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其妨害衛生之物品沒收銷燬之。
這題考的是法學緒論中非常基本、但也最容易被一般人忽略的「法律專有名詞」差異!
在一般人的口語裡,「沒入」和「沒收」聽起來都是「東西被政府充公」的意思。但在法律上,這兩個詞的位階和發動機關是完全不一樣的:
⚖️ (A) 沒入 vs. (B) 沒收 的根本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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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沒收(屬於「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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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來決定: 必須經過司法程序,由「法官」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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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時機: 當你的行為觸犯了「刑事犯罪(有期徒刑、拘役、罰金)」時。法院會把你的犯罪工具、違禁物或犯罪所得給「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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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沒入(屬於「行政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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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來決定: 由「行政機關」(例如:衛生局、海關、警察局)直接開單處分,不需要經過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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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時機: 當你的行為只是違反「行政法規(罰鍰、停業)」,沒有嚴重到構成刑事犯罪時。機關會把違規的物品給「沒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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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什麼這題(95年考古題)的答案是 (B) 沒收?
這題的背景是舊版的《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在當時的時空背景下,法規對「含藥化粧品(現在叫特定用途化粧品)」管得非常嚴!
當年法規第 27 條規定,未經查驗就私自輸入含藥化粧品,是會被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既然會被抓去關,代表這是一個「刑事犯罪」。因此,這些違法的化粧品作為犯罪證物,當然是由法官依法宣告「沒收銷燬」。
? 考場最新觀念更新包(超級重要!)
這又是一題**「已經修法、現在答案會變」**的歷史陷阱題!
台灣在 107 年大幅度修法,把法規名稱改成《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現在如果你未經核准輸入特定用途化粧品,政府已經把它「除罪化」了,改成只處以**「行政罰鍰」**(罰錢了事,不用坐牢)。
既然變成了行政罰,根據現行新法第 23 條的規定,這些違規化粧品現在的處置方式已經變成了**「沒入銷毀」**!
結論: 如果這題出在今年的國考,答案反而會變成 (A)!搞懂背後「刑罰」與「行政罰」的邏輯,你就不會被死背的考古題答案給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