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 藥師或藥劑生如涉及診治病情而賣需經醫師處方之藥品時,依何法處分?
(A) 醫師法
(B) 藥師法
(C) 醫療法
(D) 藥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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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 B(14), C(4), D(17), E(0) #920938
統計: A(11), B(14), C(4), D(17), E(0) #920938
詳解 (共 1 筆)
#7409807
是的,這題的答案(A)醫師法,到現在依然完全適用喔!
雖然這是一道比較早期的考題,但背後所考驗的核心法律概念至今都沒有改變。我們可以把這題拆解成兩個動作來看:「診治病情」與「賣處方藥」。
為什麼最後是依《醫師法》處分,而不是《藥師法》或《藥事法》呢?以下為你詳細破解這題的法規邏輯:
1. 踩到最大紅線的動作:「診治病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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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行為專屬權: 在台灣的法律見解中,「診斷疾病、決定治療方針」這件事,是百分之百的醫療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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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醫師法》第 28 條(密醫罪): 《醫師法》明文規定,只有取得合法「醫師」資格的人才可以執行醫療業務。藥師的專業在於「調劑與藥事照護」,如果藥師越俎代庖幫病人看病、下診斷,在法律上等同於「未取得醫師資格執行醫療業務」,這觸犯了非常嚴重的密醫罪,是要面臨刑事責任(坐牢與罰金)的。
2. 為什麼不是選《藥事法》?
你可能會想:「藥師沒拿到醫師處方箋就賣處方藥,這不是違反《藥事法》第 50 條(非經醫師處方,不得調劑供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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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吸收 / 從重處罰: 單純的「偷賣處方藥」的確是違反《藥事法》,通常是行政罰鍰。但是,這題的情境是藥師「先幫病人看病(診治),然後再依據自己的診斷賣藥給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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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非法看病」的罪責(刑事犯罪)遠大於「違規賣藥」(行政違規),所以在法律實務上,這個行為會直接被視為非法的醫療行為(密醫),依最重的《醫師法》來嚴辦。
? 考場觀念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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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純偷賣處方藥(病人自己指名要買,藥師沒問診就賣) ➡️ 違反 《藥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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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診治病情再賣藥(藥師幫病人看診、判斷病情後給藥) ➡️ 違反 《醫師法》(密醫罪)。
這題是國考非常經典的「跨法規」觀念題,只要看到題目中出現「診斷、診治」等字眼,請毫不猶豫地把矛頭指向《醫師法》就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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