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1. 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規定,投保單位或雇主未依規定為所屬勞工辦理投保、退保手續者處新臺幣最高多少元之罰鍰?
(A)10 萬
(B) 20萬
(C) 30 萬
(D) 40 萬 。
統計: A(17), B(4), C(14), D(1), E(0) #3779381
詳解 (共 1 筆)
(A) 10 萬 (B) 20萬 (C) 30 萬 (D) 40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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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答案:(A) 10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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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結論:最低處新臺幣 2 萬元,最高處新臺幣 10 萬元罰鍰。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 96 條:
「投保單位或雇主未依第十二條規定,為所屬勞工辦理投保、退保手續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1. 確定身分(第 6 條等) ───> 2. 定義義務(第 12 條) ───> 3. 發動處罰(第 96 條)
(誰必須被保?) (何時該辦理加退保?) (沒辦的話,處 2~10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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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前提主體(第 6 條等:強制納保對象):
年滿 15 歲以上,受僱於登記有案(依法辦理登記、領有執業證照或設有稅籍)之單位或自然人雇主之勞工。不論僱用人數多寡(包含 1 人微型企業),其雇主即為法定「投保單位」。 -
2. 行為義務(第 12 條:申報時效義務):
投保單位應於勞工到職、入會、到訓之當日列表通知勞保局辦理加保;並於離職、退會、結訓之當日通知退保。 -
3. 違法構成要件與裁罰(第 96 條):
雇主具備法定主體身分,卻違反「當日申報義務」時即構成違法,主管機關依法裁處新臺幣 2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罰鍰。 -
4. 不合義務狀態的排除(連續處罰):
條文後段明定「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這在行政法上屬於「秩序罰之連續處罰」,主管機關開立處分書並令限期改善後,若雇主在限期內仍未補辦加保,旨在透過不斷累積的罰鍰壓力,督促雇主履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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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落實「擴大納保」政策:
相較於舊《勞保條例》以「保費之 4 倍」裁罰(因職災保費極低,4 倍罰鍰可能僅數百元,毫無威嚇效果),新法調高罰鍰下限至 2 萬元定額罰鍰,產生實質威嚇力,打破微型企業雇主「賭一把」的僥倖心理。 -
降低國家(勞保局)代位墊付風險:
本法採取「職災發生即保障」原則,即使雇主未加保,勞工發生職災時勞保局仍會先行給付。第 96 條即為防範未然的「事前遏阻機制」,避免雇主將違法成本轉嫁給職災基金。 -
建立雇主誠實申報之法治觀念:
職災保險費率極低(平均僅約 0.2%),本條旨在教育雇主:相較於微薄的保費,不申報的違法成本極其高昂。ㅤㅤㅤ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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彈性裁量基準: 主管機關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罰鍰案件處理程序及裁罰基準》裁處。初犯且情節輕微者,第一次違反通常即直接裁處最低 2 萬元(實務勞檢一經查獲即開罰,並無輔導期);故意累犯或蓄意長期不加保者,則直接處以 10 萬元上限並限期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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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日申報實務認定: 實務上法規嚴格限定為「到職當日」完成申報(雇主應善用勞保局 e 化服務系統於到職當天完成網路加保,事後補件仍屬違法)。常見的「試用期過後再保」或「工讀生做滿一個月再保」等皆屬違法誤解。勞檢時只要經由打卡紀錄或薪資單發現實際到職日與投保日不符(哪怕僅差一天),即直接依法開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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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鎖效果 1:名譽處分(第 100 條)
雇主因違反第 96 條受罰後,主管機關應定期於勞保局違法公告專區上網公布該投保單位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金額及違法事實,嚴重衝擊企業名譽與人才招募。 -
連鎖效果 2:行政給付追償(第 36 條)
若勞工在「未加保期間」不幸發生職災事故,勞保局核發給付(如醫療、傷病、失能或死亡給付)予勞工後,將依第 36 條規定,全額向雇主追償同等金額的給付費用(實務上死亡給付動輒上百萬,極易致中小企業倒閉)。 -
連鎖效果 3:民事差額補償責任(勞基法第 59 條)
即便勞工已領取職災保險給付,投保單位也必須繳納第 36 條的追償金額後,該保險給付才能依《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規定主張抵充。此外,因《災保法》投保薪資設有上限(目前最高為 72,800 元),若低於勞工之「實際原領工資」,雇主仍必須依法補足兩者之間的民事差額。